國務院關於撤銷昆陽縣和鹽興縣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撤銷昆陽縣和鹽興縣的決定
1958年4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58年/第13號
1958年4月4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74次會議通過

國務院根據云南省人民委員會1958年2月27日報告,決定:

一、撤銷昆陽縣,將原昆陽縣的行政區域合幷於晉寧縣。

二、撤銷鹽興縣,將原鹽興縣的行政區域合幷於廣通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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