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撤销蒙自县和开远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撤销蒙自县和开远县的决定 1958年10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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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8月16日报告,决定:
一、撤销蒙自县。将原蒙自县全部地区划归个旧市。
二、撤销开远县。将原开远县的六区全部和七区的四个乡、五区的一个乡划归文山县,其余地区划归个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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