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撤销蒙自县和开远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撤销蒙自县和开远县的决定
1958年10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8年/第32号
1958年10月20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81次会议通过

根据云南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8月16日报告,决定:

一、撤销蒙自县。将原蒙自县全部地区划归个旧市。

二、撤销开远县。将原开远县的六区全部和七区的四个乡、五区的一个乡划归文山县,其余地区划归个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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