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
财政部副部长廖岷
2024年4月23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三号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国务院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财政部副部长 廖 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和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对照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议意见,逐一分解细化,研究提出完善工作的思路和措施,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见效。

一、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功能定位和战略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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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审议意见提出的银行业机构“一枝独大”、政策性金融功能近年来有所弱化等问题,财政部、金融管理部门推动进一步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各行业的比重,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加大政策性金融供给,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差异化发展。

(一)加快推进国有金融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研究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有效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深入研究通过资本补充、利润转增等方式,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适时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

(二)持续强化政策性金融职能定位和加大供给力度。明确政策性金融应聚焦服务国家战略,主要做商业性金融干不了、干不好的业务。实施政策性银行业务改革,推动其聚焦主责主业、严控商业性业务。研究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并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强对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

(三)着力推动中央和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差异化发展。支持中央金融企业进一步做强做优,当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的金融支持。推动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专注主业、提质增效,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支农支小定位,“一省一策”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推动海南、四川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落地实施。

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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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审议意见提出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准确把握自身职责定位、财政部门履行国家出资金融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应同国企法人出资金融企业的出资人职责有所区别等建议,财政部进一步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定位,不断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有金融企业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对于“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须先由党委会集体研究。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和董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公司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到位。

(二)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出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明确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管理事项和权责,推动实现权由法授、权责法定。适应金融发展实践需要,研究修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等部门规章,扎牢制度篱笆。督促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研究起草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绩效评价办法。

(三)理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关系。按照权责明晰、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细化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的责权利。

(四)做好市场经营类机构划转工作。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场经营类机构剥离,相关国有金融资产划入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稳妥制定划转方案,确保有序推进、业务不断、平稳过渡。

三、推动金融国资国企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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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审议意见提出的我国金融业规模巨大,但竞争力有待增强等问题,财政部、金融管理部门主动作为,持续发力,推动金融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带动提高金融行业整体运行效率。

(一)集中力量打造金融业“国家队”。研究起草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行动方案,推进国有大型金融企业对标世界一流金融企业,突出主业、做精专业,不断提升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研究制定推进保险业等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发展。推动头部证券公司做强做优,支持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世界一流交易所。

(二)完善利润分配和资本补充机制。增强内源资本补充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金融企业发展需求,研究优化国有金融企业利润分配、增加资本补充机制,完善国有金融企业上交收益比例分类分档规则。拓宽外源资本补充渠道,积极支持国有大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债券,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无固定期限债券补充资本,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

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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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审议意见提出的国有金融企业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意愿不强、力度不够等问题,财政部、金融管理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引导国有金融企业主动担当作为,发挥“头雁”作用。

(一)推动国有金融企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引导国有金融企业积极主动作为,充实完善企业中长期规划,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持续完善分行业的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效益指标长周期考核,引导其更好发挥中长期资金的市场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作用。引导交易所、市场经营机构树牢服务实体经济理念,鼓励更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二)推动国有大型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国有商业银行着力加强信贷均衡投放,以信贷增长的稳定性促进经济稳定增长。2023年,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累计新增约11.36万亿元、同比增长12.2%,增速较金融机构平均水平(6.1%)高6.1个百分点。

(三)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修订出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放宽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条件、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等措施,加大财政支持创业就业力度。2023年中央财政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79.48亿元。启动实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支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大业务规模,2023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新增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1.31万亿元,同比增长8.67%。其中,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占比达99%。

(四)加大对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提出具体要求。持续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加快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落实好助企纾困政策,引导地方银行增加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合理适度使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对普惠养老、交通物流等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五、强化国有金融资产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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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审议意见提出的部分国有金融企业风险管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存在违规展业等问题,财政部、金融管理部门多措并举,推动完善制度机制,不断压实国有金融企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一)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风险防控。督促国有金融企业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及防控体系,筑牢金融和财政风险的防火墙。指导国有金融企业严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有效支持地方债务风险化解,严防次生风险。通过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等方式压实金融企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完善风险管控制度,重大事项须报送党委会、董事会审议,持续做好风险排查。

(二)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研究起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落实落细对国有金融企业管理人员违规投资经营、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健全风险源头防控机制,通过挖掘整合现有报表数据,进一步优化提升金融企业财务运行分析监测功能。健全央行金融机构评级、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分级分段的管理框架,持续优化压力测试框架。建立银行非现场监测预警机制,对存在负债增速过快、资本不足等问题的机构,及时作出预警提示,采取早期干预措施。研究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进一步发挥风险控制指标的“指挥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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