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镇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镇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86〕181号 1986年12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镇江港
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86〕18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交通部:
你们《关于镇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镇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并设立口岸检查检验和管理机构。
二、同意增加口岸检查检验和管理人员编制三百六十二人。办公、生活用房所需七百二十五万元投资(包括海员俱乐部),由国家补助二百五十万元,划拨给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不足部分全部由江苏省解决。开办费由地方解决。
三、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交通部正式对外公布。
四、其他有关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联合行文通知。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