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受国务院委托)
2024年4月23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三号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赵英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受国务院委托,就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就当前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新征程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的重大关系、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作出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2023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对未来5年和到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进行全面部署。

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大力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要进展和明显成效。

一、2023年度生态环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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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稳中改善,环境安全形势保持稳定,但生态环境状况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

(一)环境空气状况。空气质量保持长期向好态势。在面临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活动明显回升、部分领域污染物和煤炭消费较快增长、气象条件极为不利等多重压力情况下,2023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同比仅上升1微克/立方米,但与全社会排放强度相对较低的疫情期间3年平均值相比降低了1微克/立方米,与疫情前的2019年相比降幅达到16.7%。空气质量达标城市共203个,占比59.9%,较2019年增加46个。主要污染物浓度保持稳定。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6项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连续4年满足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浓度限值要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PM2.5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2.3%、下降6.5%。北京市PM2.5平均浓度为32微克/立方米,实现连续3年稳定达标。空气质量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较大。受厄尔尼诺现象影响,极端气象条件增多。与近20年相比,2023年春季沙尘天气呈现次数多、强度高的特征,沙尘异常天气导致全国优良天数比率损失1.3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比率增加0.5个百分点。

(二)水环境状况。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重点流域水质改善明显。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89.4%,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0.7%,同比持平。黄河流域水质首次由良好改善为优,海河流域水质由轻度污染改善为良好,松花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长江干流连续4年、黄河干流连续2年全线水质保持Ⅱ类。全国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提高到70.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达到40%以上。重点湖库和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改善态势。重点湖(库)中,Ⅰ—Ⅲ类水质湖库数量占比为74.6%,同比上升0.8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湖库数量占比为4.8%,同比持平。全国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6.5%,同比上升0.2个百分点。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全国地下水Ⅰ—Ⅳ类水质点位比例为77.8%,同比上升0.2个百分点。水生态环境不平衡不协调问题依然突出。部分地区汛期水质出现恶化,河湖生态系统健康水平有待提高,滇池等重点湖泊蓝藻水华仍处于高发态势。

(三)海洋环境状况。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水质总体稳中趋好。夏季符合一类标准的海域面积占比97.9%,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全国近岸海域水质持续改善,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为85.0%,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劣四类水质比例为7.9%,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主要分布在辽东湾、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近岸海域,环渤海地区部分入海河流总氮浓度仍然偏高。

(四)土壤环境状况。全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加快实施124个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重大工程项目,完成6400余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回头看”,累计将2058个地块纳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总体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有的地区土壤污染还在持续累积,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仍然存在。

(五)生态系统状况。全国自然生态状况总体稳定。生态质量指数(EQI)值为59.64,生态质量综合评价为“二类”。全国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占陆地国土面积3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4.02%,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0.32%。全年完成造林400万公顷、种草改良438万公顷、治理沙化石漠化土地190万公顷,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3万平方公里,水土保持率达到72.56%。局部地区生态破坏问题依然突出,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

(六)声环境状况。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向好。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夜间达标率分别为96.1%、87.0%,同比分别上升0.1个百分点、0.4个百分点。其中,1类区和4a类区夜间达标率相对较低,分别为82.2%和70.1%。

(七)核与辐射安全状况。全国核与辐射安全态势总体平稳,未发生国际核与辐射事件分级表2级及以上的核事件或事故,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稳定在每万枚1起以下。全国辐射环境质量、重点核设施周围辐射环境水平以及海洋辐射环境状况总体良好。

(八)环境风险状况。全年共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130起,同比上升15%,所有事件均得到妥善处置,近5年来首次未发生重特大事件。但突发环境事件多发频发的高风险态势尚未根本改变,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占比高。

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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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指标均顺利完成年度目标,好于“十四五”规划目标时序进度要求。其中,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浓度比年度目标低2.9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85.5%,扣除沙尘异常超标天后为86.8%,好于年度目标0.6个百分点;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好于年度目标5.2个百分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同比分别下降2.2%、2.1%、2.0%、7.1%,分别好于年度目标0.2个百分点、0.1个百分点、0.4个百分点、5.5个百分点。过去一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不断强化。一是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出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积极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修订工作。积极配合开展湿地保护法执法检查并认真研究落实举措。持续落实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要求,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推动各项法律制度有效落实。发布生态环境标准100项,夯实环境基准研究。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4部司法解释,发布9批共93个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二是持续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对5个省份开展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受理转办群众信访举报1.3万件,公开曝光五批25个典型案例。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全部公开,推动优化督察体制。拍摄制作2023年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对2022年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的234条问题线索集中交办,推动地方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是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部持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连续4年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推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累计将375.7万个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公安部部署开展“昆仑2023”专项行动,集中侦破江苏南京“3.20”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环境案件等一批大案要案。农业农村部组织“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查处违法违规案件6.6万件。2023年,全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7.96万份,罚没款金额62.7亿元。各级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6.6万起,破案5.6万起。各级检察机关共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提起公诉2.1万件,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8.4万件。

(二)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新的明显成效。一是蓝天保卫战深入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印发实施。全国新增完成2.2亿吨粗钢产能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完成散煤治理约200万户,累计完成8.5万个挥发性有机物突出问题整改。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发现并推动解决各类环境问题8.7万余个。顺利完成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杭州亚运会、成都大运会、上海进博会等国家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任务。生态环境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实施《“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发布实施《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实施《关于加强公路煤炭运输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推动煤炭运输“公转铁”。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2023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31.6%。

二是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评估。持续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共排查入河排污口25万余个,其中约三分之一已完成整治。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沿黄河省(区)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完成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污染状况调查评价。全国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率达到96.7%。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保护,深入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财政部积极推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水利部加大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质安全保障力度,持续推进母亲河复苏行动,强化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长江禁渔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生态环境部持续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全国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超过70%。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点海域入海河流水质改善行动,强化入海河流总氮等污染治理与管控,全面开展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联合开展“碧海2023”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发布第二批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优秀案例。

三是净土保卫战稳步推进。生态环境部深入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指导22个省份划定重点区域,执行涉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印发《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将9000余个关闭搬迁企业腾退地块纳入优先监管清单。推动在产企业和化工园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试点。全国新增完成1.6万余个行政村环境整治和800余个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部新增实施66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农膜全链条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盐碱耕地治理,推动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措施,在长江和黄河流域建设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县。

四是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不断加强。生态环境部推动11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和8个特殊地区加快“无废城市”建设,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实施《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年)》,全面完成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动长江经济带1136座尾矿库、黄河流域235座尾矿库完成问题整改。启动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完成首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持续抓好塑料污染治理,实施“以竹代塑”三年行动。海关总署联合有关部门连续7年开展“蓝天”专项打击行动,“洋垃圾”走私得到有效遏制。国家卫生健康委持续推进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绿色商品和服务消费。

(三)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一是支撑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强区域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促进稳增长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深化生态环境科技帮扶。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动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不断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标准、产品体系。金融监管总局推动银行业保险业落实绿色金融指引等政策。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用水量同比下降6.4%。我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清洁电力供应和清洁钢铁生产体系,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持续提升。

二是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稳妥有序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持续推动重点领域清洁能源替代,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超过火电。交通运输部深入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双碳”工作,组织开展绿色低碳交通强国专项试点、公路水路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年度评估。国家统计局制定印发《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工业生产过程部分)(试行)》。科技部编制《国家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成果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办法》,推动印染等行业落后产能退出,会同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3年版)》。

三是深入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部署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工作。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应对气候变化重点任务(2023—2025)》、《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稳步推进城市和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深化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印发实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顺利收官,履约完成率超过99%。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量达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

(四)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管持续加强。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绿盾2023”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对65个自然保护地进行实地巡查。发布全国生态状况变化(2015—2020年)调查评估成果。更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命名第七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自然资源部持续推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规范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水利部持续深化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择优遴选支持7个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完成“三北”工程总体规划修编和六期规划编制工作。国家林草局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三北”工程攻坚战,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开展违规侵占国家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问题排查整治。

(五)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部组织排查发现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10.65万余项,约95%完成整改。督促落实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问题整治。持续监测我国管辖海域海洋辐射环境。扎实做好核电厂和研究堆日常监管,全国55台运行核电机组、18座在役民用研究堆、21座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运行,在建核电机组和研究堆建造质量整体受控。应急管理部推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治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动累计1151家企业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六)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不断深化。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成功举办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23年年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绿色发展高级别论坛,召开第四次中欧环境与气候高层对话。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深度参与全球气候与环境治理进程,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取得平衡务实成果。继续发挥《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COP15)主席国作用,提出“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实施倡议,推动COP15成果落实落地。公安部持续深化国际生态安全执法合作。科技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举办第9届库布其国际沙漠论坛,传播我国防沙治沙科技创新经验成果。

(七)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持续提升。生态环境部举办2023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讨会,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体制改革,凝练一批重点领域重大科技需求。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水平,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联合有关部门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国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47万件,涉及赔偿金额64.8亿元。财政部持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将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底。科技部在大气、土壤、长江黄河及海洋环境安全保障等7个领域部署236个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国气象局开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气象保障服务行动。自然资源部发布第四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审计署持续推动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成功举办全国生态日、六五环境日主场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一是生态环保结构性压力依然较大。我国产业结构高耗能、高碳排放特征依然突出,能源结构偏煤,货运仍以公路燃油货车为主。“十四五”以来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增速明显快于“十三五”时期,2023年全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与上年持平,需优化调整政策,加大攻坚力度,尽最大努力推动完成规划目标。二是生态环境改善基础还不牢固。生态环境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拐点尚未到来。随着我国气象条件进入新一轮厄尔尼诺周期,可能给大气环境质量带来较大冲击。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地方和区域土壤环境存在风险隐患。三是生态环境安全压力持续加大。部分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稳定性不强,重要生态空间被挤占的现象仍然存在。全国尾矿库近万座,固体废物历史堆存总量高达数百亿吨。四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还需健全。生态环境科技支撑存在短板,环境管理市场化手段运用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运行总体水平不高。有的地方存在生态环境监管流于表面、不到位的情况,有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监测数据造假等问题突出。

三、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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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美丽中国建设为统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持续攻坚克难、深化改革创新,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核安全,不断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2024年生态环境主要目标按照稳中求进原则设置,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地表水I—Ⅲ类水质断面比例等生态环境质量指标确保好于“十四五”规划目标时序进度要求,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3.9%左右,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持续下降。今年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和耕地保护法、检察公益诉讼法、国家公园法、渔业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全力配合做好生态环境领域执法检查工作,持续抓好环境保护法等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推动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深入推进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持续紧盯督察整改。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制度,强化非现场执法手段,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昆仑2024”、“碧海2024”等专项行动,持续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活动。加大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做实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三合一”,完善案件集中管辖制度。

(二)积极推进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建立实施体系和推进落实机制,研究制定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聚焦区域重大战略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高水平推进美丽城市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美丽乡村。继续抓好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鼓励各类基层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示范引领行动。

(三)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PM2.5控制为主线,强化源头管控、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污染协同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扎实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持续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深入推进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保护治理,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规范化动态管理,组织实施重点排污口整治提升行动,持续提高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深入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强化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加快推进“一湾一策”海湾综合治理,协同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和岸滩环境整治。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严格“一住两公”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深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大宗固体废物循环再生利用,深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分步分类开展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排查和整治,持续降低历史堆存总量及环境污染风险。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持续加强尾矿库污染治理。深入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开展新污染物环境信息统计调查、风险评估和管控。

(四)积极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扎实推进碳达峰十大行动,进一步完善能耗及碳排放强度管控政策,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严把“两高一低”项目准入关口。加强碳排放双控基础能力建设,健全碳排放双控各项配套制度,为建立和实施碳排放双控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推动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研究制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出台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意见,加快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船应用。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稳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建设完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加强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持续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五)不断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快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精心组织实施“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科尔沁和浑善达克沙地歼灭战、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等三大标志性战役。稳步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加强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人为活动遥感监测和荒漠化综合防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评估。

(六)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完善国家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建立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持续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强化重点领域环境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及时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持续完善核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加强形势前瞻分析、风险预警预置和安全隐患整改。扎实推进全面加强核电安全管理专项行动,强化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研究堆日常监管,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七)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深入研究宣传阐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法律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经济政策,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提高PM2.5和臭氧协同监测能力,完善全国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大力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部署实施生态环境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研项目,深入实施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联合研究,推动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实施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谋划和推动实施一批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环境治理。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引导生态环境保护全民行动。

我们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开拓进取、攻坚克难,更加奋发有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力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为以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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