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山集团在澳门设立宏光(澳门)电子有限公司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山集团在澳门设立宏光(澳门)电子有限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92〕88号 1992年10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山集团在澳门设立
宏光(澳门)电子有限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92〕88号
机电部:
你部《关于中山集团在澳门建合资公司的请示》(机电外〔1992〕130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山集团在澳门设立宏光(澳门)电子有限公司。
二、公司经营范围:卫星通信地面站系统设备、天线、固态高功率放大器、终端设备、微波器件等电子产品的生产制造、销售、售前与售后服务、新产品设计开发等。
三、内派人员编制请商有关部门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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