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3〕86号
1993年12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          

民政部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民政部。本着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指导思想,结合民政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民政部“三定”方案。

一、职能转变

(一)弱化直接管理。将婚姻案件的复议、培训民政干部、管理黄山和厦门全国军队离退休干部疗养院和区划地名研究、社团咨询服务等职能,分别移交给地方、事业单位和社团承担。

(二)理顺部内工作关系。将原政策法规司与办公厅合并,强化办公厅的综合协调职能;将分散于各司的财务工作集中由计划财务司管理,使现有的民政经费发挥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合理设置机构。加强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及农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机构,将原来业务性质相近、业务比较单纯的婚姻管理司与社会事务司合并。

二、主要职责

民政部是国务院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部分社会保障工作,部分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订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开展国际减灾活动。

(三)管理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制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

(四)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各地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六)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推动地方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负责自治州、县(旗)、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组织省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省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向国务院提出仲裁建议;指导地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主管地名管理工作,制订地名管理法规;指导地方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制订社团管理法规,负责全国性社团和在华外国人、在大陆的港澳台同胞组建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协调和指导地方收容遣送和安置农场的管理工作;处理在华印支难民的有关事务。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政部设十二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内设机构是: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调查研究和制订民政工作政策法规;负责部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国性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统计、档案、信访、保卫、保密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协调各司和直属单位的工作。

(二)优抚司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制订抚恤优待法规,调整标准,完善优抚制度;审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三)安置司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干休所的修建工作;指导过去接收安置的地方退休干部、工人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制订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

制订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掌握、发布灾情,组织考察灾区、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国内外捐赠和国外援助的救灾款物;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农村五保和敬老院工作;建立和发展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开展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负责农村扶贫扶优工作。

(五)农村社会保险司

制订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社会福利司

制订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导城乡福利生产及其技术改造工作,监督对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残疾人康复工作;协调老年人福利工作;指导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七)基层政权建设司

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制订、修改有关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规;指导先进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的表彰活动;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推广村民自治活动。

(八)区划地名司

制订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行政区划总体布局,制订设市预测规划;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监督检查县以上行政区划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省际界线勘界工作,调处省际边界争议,向国务院提出仲裁建议;管理和指导全国地名工作,参加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

(九)社团管理司

制订社团管理法规,负责全国性社团和在华外国人、在大陆港澳台同胞组建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地方社团管理工作;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社团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十)社会事务司

制订有关婚姻管理、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对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办理结婚、离婚、复婚及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负责儿童收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指导婚丧习俗改革;指导收容遣送站的工作,协调省际之间在收容遣送中的关系。

(十一)计划财务司

负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和外事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基建、物资、技改及进出口计划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经营服务活动,管理部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制订并监督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部级科技立项、成果鉴定和奖励、推广工作;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建工作。

(十二)国际合作司

负责同各国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国有关机构、港澳台地区和国际福利组织的交往;争取国际援助,开展国际合作;负责处理在华印支难民的有关事务。

(十三)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

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部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制订民政教育发展规划,管理部属院校;管理机关群众组织,指导部属社团工作;指导部属单位和民政系统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民政系统先进表彰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民政部机关行政编制为四百名(含全国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其中,部长一名,副部长四名;司(厅)级领导职数三十九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二名,双拥办领导职数一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部机关富余人员分流的措施:一是向社团分流一部分;二是向新建企事业单位分流一部分。为适应转变职能和人员分流的需要,拟新建的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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