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民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民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3〕86號
1993年12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民政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3〕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民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          

民政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民政部。本着轉變職能、理順關係、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的指導思想,結合民政部的實際情況,制定民政部「三定」方案。

一、職能轉變

(一)弱化直接管理。將婚姻案件的複議、培訓民政幹部、管理黃山和廈門全國軍隊離退休幹部療養院和區劃地名研究、社團諮詢服務等職能,分別移交給地方、事業單位和社團承擔。

(二)理順部內工作關係。將原政策法規司與辦公廳合併,強化辦公廳的綜合協調職能;將分散於各司的財務工作集中由計劃財務司管理,使現有的民政經費發揮較大的社會、經濟效益。

(三)合理設置機構。加強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及農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的宏觀管理機構,將原來業務性質相近、業務比較單純的婚姻管理司與社會事務司合併。

二、主要職責

民政部是國務院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包括部分社會保障工作,部分社會行政事務管理和基層政權建設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研究制訂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救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國內外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指導農村救災合作保險;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開展國際減災活動。

(三)管理城鄉社會救濟,負責制訂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村貧困戶的扶持工作。

(四)主管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制訂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標準、辦法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管理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各地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六)主管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推動地方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指導和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組織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和社區服務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宏觀管理;主管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推動農村開展村民自治活動。

(九)承辦國務院交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的有關工作。負責自治州、縣(旗)、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研究和修訂行政區域規劃;組織省際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承辦省際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向國務院提出仲裁建議;指導地方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主管地名管理工作,制訂地名管理法規;指導地方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制訂社團管理法規,負責全國性社團和在華外國人、在大陸的港澳台同胞組建社團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指導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協調和指導地方收容遣送和安置農場的管理工作;處理在華印支難民的有關事務。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民政部設十二個職能司(廳)和機關黨委。內設機構是:

(一)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和制訂民政工作政策法規;負責部綜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負責全國性大型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文秘、信息、宣傳、統計、檔案、信訪、保衛、保密和機關辦公自動化工作;協調各司和直屬單位的工作。

(二)優撫司

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制訂撫恤優待法規,調整標準,完善優撫制度;審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三)安置司

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和干休所的修建工作;指導過去接收安置的地方退休幹部、工人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制訂有關法規並組織實施;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協調服務工作;指導軍供站、供水站、軍人接待站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

(四)救災救濟司(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辦公室)

制訂救災和社會救濟的有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掌握、發布災情,組織考察災區、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管理、撥發救災款物,接收、分配國內外捐贈和國外援助的救災款物;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農村五保和敬老院工作;建立和發展農村基層社會保障體系,開展農村救災合作保險;負責農村扶貧扶優工作。

(五)農村社會保險司

制訂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管理體系;指導、監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社會福利司

制訂社會福利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指導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工作;指導城鄉福利生產及其技術改造工作,監督對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的貫徹落實;指導殘疾人康復工作;協調老年人福利工作;指導社區服務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七)基層政權建設司

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制訂、修改有關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法規;指導先進鄉鎮、村委會、居委會的表彰活動;負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指導、推廣村民自治活動。

(八)區劃地名司

制訂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規;研究行政區劃總體布局,制訂設市預測規劃;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監督檢查縣以上行政區劃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省際界線勘界工作,調處省際邊界爭議,向國務院提出仲裁建議;管理和指導全國地名工作,參加聯合國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

(九)社團管理司

制訂社團管理法規,負責全國性社團和在華外國人、在大陸港澳台同胞組建社團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地方社團管理工作;協調各業務主管部門的社團管理工作;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

(十)社會事務司

制訂有關婚姻管理、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對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指導地方辦理結婚、離婚、復婚及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記工作,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權益;負責兒童收養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管理;指導婚喪習俗改革;指導收容遣送站的工作,協調省際之間在收容遣送中的關係。

(十一)計劃財務司

負責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和外事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基建、物資、技改及進出口計劃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經營服務活動,管理部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制訂並監督執行計劃財務規章制度;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負責部級科技立項、成果鑑定和獎勵、推廣工作;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基建工作。

(十二)國際合作司

負責同各國政府有關部門、聯合國有關機構、港澳台地區和國際福利組織的交往;爭取國際援助,開展國際合作;負責處理在華印支難民的有關事務。

(十三)機關黨委(人事教育司)

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政治思想工作、黨建工作及所屬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管理工作;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部管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及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制訂民政教育發展規劃,管理部屬院校;管理機關群眾組織,指導部屬社團工作;指導部屬單位和民政系統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民政系統先進表彰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民政部機關行政編制為四百名(含全國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辦公室)。其中,部長一名,副部長四名;司(廳)級領導職數三十九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二名,雙擁辦領導職數一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部機關富餘人員分流的措施:一是向社團分流一部分;二是向新建企事業單位分流一部分。為適應轉變職能和人員分流的需要,擬新建的企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另行報批。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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