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1〕80号
2001年10月31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有效期:2001年10月31日—2016年6月25日(不含本日)
原文出自[1]。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一些地区有所抬头,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从原来的“传商品”演变成“传人头”、“传骨灰安放格位”等,并不断变换手法,更具欺骗性,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二是利用互联网、股票期权等新形式进行传销,更具隐蔽性;三是少数转变销售方式的转型企业销售行为不规范,并引起一些企业竞相仿效;四是参与传销的人员复杂,一些不法分子、黑恶势力成员利用传销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危害。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的专项整治行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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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

工作重点是: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通知》发布后已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从严查处;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清理转型企业雇佣推销员证书。

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广东、广西、福建、海南、河南、山西、河北、安徽、江苏、湖南、重庆、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其他地区也要同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工作安排和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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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查摸底,制定方案。摸清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窝点、人员等基本情况,制定具体方案,组织联合行动,坚决予以取缔。

(二)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对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几个传销组织作为重点,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彻底摧毁其传销网络。各地要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账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彻查彻办。

(三)严惩传销头目。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头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依法惩处。对通过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搞所谓“以商养功”、“以商养政”、“以商养黑”的,要重拳打击,决不姑息。

(四)强化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监管。对1998年查禁传销时转型的10家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对已发放的推销员证书进行清理。

(五)加大对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的力度。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线索,要及时查处。要强化对礼堂、电影院、酒店、茶座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防止传销组织者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的培训、“授课”等活动。严格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对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要严肃处理。

(六)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宣传国务院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报道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对典型传销案件要予以曝光,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传销的能力。

(七)动员群众广泛参与。要充分利用现有投诉举报网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其他社团组织的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氛围。

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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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事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高度警惕,高度重视,把握其游动性、欺骗性和群体性等特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相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同时,要提供必要的保障,切实解决人员不足、经费困难等问题,重点地区还应拨出专项整治经费,确保限期内取得成效。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外经贸、经济贸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及其推销员证书进行规范;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打击传销的相关工作。与此同时,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也要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要建立省、市、县之间及全国范围的联打联防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强化打击力度,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四)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握好政策,积极做好一般传销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加强与其户口和单位所在地的联系,做好遣返安置工作。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要及时获取具有闹事苗头的情报信息,及早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要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妥善处理在当地。

(五)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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