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嚴厲打擊傳銷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嚴厲打擊傳銷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
國辦發〔2001〕80號
2001年10月31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有效期:2001年10月31日—2016年6月25日(不含本日)
原文出自[1]。根據《國務院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國發〔2015〕68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以後,各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違法活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個時期,傳銷活動又以各種名目在一些地區有所抬頭,主要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從原來的「傳商品」演變成「傳人頭」、「傳骨灰安放格位」等,並不斷變換手法,更具欺騙性,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上當受騙;二是利用互聯網、股票期權等新形式進行傳銷,更具隱蔽性;三是少數轉變銷售方式的轉型企業銷售行為不規範,並引起一些企業競相仿效;四是參與傳銷的人員複雜,一些不法分子、黑惡勢力成員利用傳銷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對社會穩定構成極大危害。為此,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嚴厲打擊傳銷的專項整治行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重點 編輯

以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繼續堅持「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方針,深入開展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違法活動,摧毀傳銷網絡,嚴懲傳銷頭目,揭批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本質及其危害,遏制傳銷和變相傳銷發展蔓延的勢頭。

工作重點是:依法堅決取締各類傳銷和變相傳銷;嚴厲打擊跨地域特別是跨省區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猖獗的非法組織和個人;全面清查《通知》發布後已被禁止傳銷活動的企業,對違反規定重操舊業的,要從嚴查處;規範外商投資轉型企業的營銷活動,清理轉型企業僱傭推銷員證書。

專項整治的重點地區是:廣東、廣西、福建、海南、河南、山西、河北、安徽、江蘇、湖南、重慶、北京、上海、天津、遼寧、吉林。其他地區也要同時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並作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重點抓緊抓好,抓出實效。

二、工作安排和主要措施 編輯

(一)排查摸底,制定方案。摸清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窩點、人員等基本情況,制定具體方案,組織聯合行動,堅決予以取締。

(二)突出重點,狠抓大案要案。對跨地域特別是跨省區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猖獗的組織和個人,予以嚴厲打擊。在全國範圍內確定幾個傳銷組織作為重點,集中力量進行查處,徹底摧毀其傳銷網絡。各地要對影響面廣、規模大、危害嚴重的大要案件,組織專門力量,採取「端窩點,抓頭目,封賬號,吊執照,退錢款」等強有力措施,徹查徹辦。

(三)嚴懲傳銷頭目。對宣傳、組織、誘導、脅迫群眾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頭目,要採取有力措施,嚴密監控,依法懲處。對通過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搞所謂「以商養功」、「以商養政」、「以商養黑」的,要重拳打擊,決不姑息。

(四)強化對外商投資轉型企業的監管。對1998年查禁傳銷時轉型的10家外商投資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範。對已發放的推銷員證書進行清理。

(五)加大對流動人口和房屋租賃管理的力度。發現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線索,要及時查處。要強化對禮堂、電影院、酒店、茶座等公共場所的管理,防止傳銷組織者利用公共場所從事傳銷的培訓、「授課」等活動。嚴格房屋租賃管理制度,對為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提供住房和活動場所的,要嚴肅處理。

(六)加強宣傳引導,強化輿論監督。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宣傳報道力度,宣傳國務院查禁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有關規定,報道專項整治行動進展情況。對典型傳銷案件要予以曝光,揭露傳銷活動的欺騙性和嚴重危害性,提高廣大群眾自覺抵制傳銷的能力。

(七)動員群眾廣泛參與。要充分利用現有投訴舉報網絡,通過新聞媒體公布舉報電話,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發揮鄉鎮、街道基層組織和其他社團組織的作用,發動群眾廣泛參與,形成全社會共同抵制、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活動的氛圍。

三、具體要求 編輯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事關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是當前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嚴重危害性的認識,高度警惕,高度重視,把握其游動性、欺騙性和群體性等特徵,切實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扎紮實實地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相應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聯席會議制度,認真落實責任制,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同時,要提供必要的保障,切實解決人員不足、經費困難等問題,重點地區還應撥出專項整治經費,確保限期內取得成效。

(三)明確職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繼續加強對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行為的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利用傳銷或變相傳銷進行非法經營、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加強對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人民銀行要對利用傳銷和變相傳銷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進行認定,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外經貿、經濟貿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外商投資轉型企業及其推銷員證書進行規範;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做好打擊傳銷的相關工作。與此同時,鄉鎮、街道等基層組織也要進一步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監管工作。要建立省、市、縣之間及全國範圍的聯打聯防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強化打擊力度,齊抓共管,綜合治理。

(四)妥善做好善後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握好政策,積極做好一般傳銷人員的教育疏導工作,加強與其戶口和單位所在地的聯繫,做好遣返安置工作。公安機關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要及時獲取具有鬧事苗頭的情報信息,及早做好處置突發事件的準備工作。要將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解決在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妥善處理在當地。

(五)嚴格依法行政。各級執法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對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行為要堅決予以取締,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執法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參與、支持、包庇、縱容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活動的,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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