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1999〕22号 1999年3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
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
2010
国家计委、水利部、环保总局,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人民政府: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水利部 《关于申请批准 〈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与2010年规划〉的请示》(环发〔1999〕1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以下简称《计划及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到2000年,全流域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城镇集中饮用水源水质达到Ⅱ类标准,流域内河流水质不超过Ⅴ类标准;到2005年,全流域地面水水质基本达到5种类型功能要求;到2010年,全流域地面水水质达到5种类型功能要求,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是治理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到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以下简称三省区)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别为2.90万吨、20.73万吨、3.49万吨,到2005年分别为1.37万吨、16.96万吨、2.54万吨,到2010年分别为1.03万吨、16.61万吨、1.68万吨。
二、《计划及规划》是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辽河流域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及规划》的要求。三省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及规划》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和规划,确保《计划及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为实现《计划及规划》目标,要抓紧进行有关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多渠道、多方面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对于《计划和规划》确定的项目,要突出重点,搞好论证,按照项目审批程序,分期分批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要确保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资金按期到位。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三省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区辽河流域主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建设的分阶段工作计划,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原国家环保局《关于辽宁省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8〕109号)的要求,对城镇污水处理适当收费,收取的费用要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五、三省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辽河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快防护林工程等建设,确保这一地区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六、国务院责成三省区人民政府分别对本地区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三省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监督管理机构,下大力气把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给予大力支持。环保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可建立环保总局牵头的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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