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計劃及2010年規劃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計劃及2010年規劃的通知
國辦函〔1999〕22號
1999年3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

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計劃

2010

年規劃的通知
 
國辦函〔1999〕22號

 

國家計委、水利部、環保總局,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人民政府:

環保總局、國家計委、水利部 《關於申請批准 〈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計劃與2010年規劃〉的請示》(環發〔1999〕19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原則同意《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計劃及2010年規劃》(以下簡稱《計劃及規劃》),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到2000年,全流域工業企業排放的廢水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城鎮集中飲用水源水質達到Ⅱ類標準,流域內河流水質不超過Ⅴ類標準;到2005年,全流域地面水水質基本達到5種類型功能要求;到2010年,全流域地面水水質達到5種類型功能要求,保證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是治理工業廢水和城鎮生活污水。到2000年,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以下簡稱三省區)流域內化學需氧量最大允許排放量分別為2.90萬噸、20.73萬噸、3.49萬噸,到2005年分別為1.37萬噸、16.96萬噸、2.54萬噸,到2010年分別為1.03萬噸、16.61萬噸、1.68萬噸。

二、《計劃及規劃》是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工作的重要依據,遼河流域內的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符合《計劃及規劃》的要求。三省區人民政府要按照《計劃及規劃》的要求,儘快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計劃和規劃,確保《計劃及規劃》目標的實現。

三、為實現《計劃及規劃》目標,要抓緊進行有關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實行多渠道、多方面籌集水污染防治資金。對於《計劃和規劃》確定的項目,要突出重點,搞好論證,按照項目審批程序,分期分批列入地方、部門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劃和長期規劃。要確保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資金按期到位。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四、三省區人民政府要抓緊制定本地區遼河流域主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建設的分階段工作計劃,按照財政部、國家計委、建設部和原國家環保局《關於遼寧省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財綜字〔1998〕109號)的要求,對城鎮污水處理適當收費,收取的費用要專項用於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五、三省區人民政府要加強遼河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快防護林工程等建設,確保這一地區生態環境良性循環。

六、國務院責成三省區人民政府分別對本地區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三省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健全監督管理機構,下大力氣把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給予大力支持。環保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可建立環保總局牽頭的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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