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机械部关于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对外合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机械部关于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对外合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3〕80号
1993年11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机械部关于发电设备

制造企业对外合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机械部《关于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对外合资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发电设备制造企业

对外合资工作的意见


(机械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四日)

  八十年代初,我国从国外引进了大型火电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经消化吸收并对有关企业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后,现已形成批量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发电设备制造业采取各种方式,同国外进行了多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合作。这些都使我国发电设备的制造水平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现在,国产发电设备中的主机和部分辅机在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方面均有所提高,国产发电设备约占全国电力总装机容量的80%,年产量占世界发电设备年产量的20%以上。但是,国产发电设备仍然满足不了电力工业高速发展的需要,制造企业普遍存在着资金严重不足、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能力远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等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扩大,外国厂商普遍看好我国的经济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发电设备市场,希望与我国大型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合资。如何抓住和利用这个时机,通过合资,以一部分市场换取我们需要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将是我国发电设备行业发展中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最近,在国务院有关综合部门的参与下,我们组织有关企业就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对外合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资的指导思想

  发电设备行业的对外合资工作,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鼓励,又要引导,在符合行业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外资。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利用外资的效果和效益。

  对外合资工作中,在利用我们的市场优势,吸引国外资金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动态地引进先进的设计制造技术,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通过合资,进一步增强我国发电设备的设计开发和制造能力,提高发电设备主机、辅机的综合配套能力,提高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合资企业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大力开发国外市场,扩大产品出口。合资企业生产所需的材料,应主要从市场上采购。合资企业的产品价格,按市场规律自行确定。对于合资企业的生产规模,特别是内销部分,国家在总量上要进行综合平衡。

  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重大成套装备政策和产业政策。在商洽建立合资企业之前,要对其产品的市场适应性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然后再进行合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合资时应对中方企业投入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认真、准确的评估。

  二、合资的主要领域

  (一)火电设备。火电主机设备制造企业可以进行合资,以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能力,但应注重超临界机组的发展。火电设备的辅机和控制装置,一直是我们的薄弱环节,要积极通过举办合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

  (二)水电设备。由于水电主机设备在总体上与国外还有较大差距,且生产能力不足,尤其是抽水蓄能机组和贯流式机组更显突出,要抓紧进行合资合作。水电设备中的辅机和控制装置与国外差距也很大,也应优先考虑进行合资合作。

  (三)核电机组、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设备、循环流化床锅炉、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流化床(PFBC)以及脱硫、脱硝等设备,均属国内目前尚未掌握设计制造技术的产品,应当鼓励国内有关制造企业同外商合资生产。

  三、合资的基本原则

  (一)对于已花费大量外汇引进设计制造技术,经消化吸收后产品技术水平已达到当代国际水平,且国内有相当大市场的300MW、600MW机组,必须在外商不断转让新技术,并以资金、设备入股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合资。

  (二)对于某些国内目前尚未掌握设计制造技术,且需要发展的产品,如核电机组、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设备、循环流化床锅炉、增压流化床(PFBC)、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以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大型贯流式机组、脱硫脱硝设备等,无论是现有企业全部生产能力还是部分生产能力与外商合资,外商均可占有大于50%的股份。

  (三)第(二)条规定外的其他发电设备产品的合资:

  1、如果是用中方企业现有全部生产能力进行合资,中方应占有大于70%的股份。

  2、如果是用中方企业现有小部分生产能力进行合资,外商可占有大于50%的股份,但对合资和未合资部分要做好统筹安排。

  3、中外双方在异地建立合资企业,外商可占有大于50%的股份。

  (四)可以利用国外的技术、资信及对设备性能质量的保证,成立以共同开发工程项目为主的工程公司。

  四、发电设备合资项目审批程序

  所有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开展大中型发电设备(火力发电设备100MW以上机组,水力发电设备水轮机转轮直径5米以上的机组)对外合资的项目,限额以下的项目由机械部审批;限额以上的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分别主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分送机械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在审批项目时,应征求机械部的意见。

  以上指导思想和原则,也适用于输变电设备制造企业的对外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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