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機械部關於發電設備製造企業對外合資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機械部關於發電設備製造企業對外合資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3〕80號
1993年11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機械部關於發電設備

製造企業對外合資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3〕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機械部《關於發電設備製造企業對外合資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關於發電設備製造企業

對外合資工作的意見


(機械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四日)

  八十年代初,我國從國外引進了大型火電設備的設計製造技術,經消化吸收並對有關企業進行大規模技術改造後,現已形成批量生產能力。與此同時,發電設備製造業採取各種方式,同國外進行了多方面的技術交流與合作。這些都使我國發電設備的製造水平向前邁進了一大步。現在,國產發電設備中的主機和部分輔機在技術水平和生產能力方面均有所提高,國產發電設備約占全國電力總裝機容量的80%,年產量占世界發電設備年產量的20%以上。但是,國產發電設備仍然滿足不了電力工業高速發展的需要,製造企業普遍存在着資金嚴重不足、科研開發和技術改造能力遠不能適應市場需求等問題。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擴大,外國廠商普遍看好我國的經濟發展前景和巨大的發電設備市場,希望與我國大型發電設備製造企業合資。如何抓住和利用這個時機,通過合資,以一部分市場換取我們需要的資金、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將是我國發電設備行業發展中需要認真研究解決的重要問題。

  最近,在國務院有關綜合部門的參與下,我們組織有關企業就發電設備製造企業對外合資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合資的指導思想

  發電設備行業的對外合資工作,既要積極,又要穩妥;既要鼓勵,又要引導,在符合行業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積極利用外資。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努力提高利用外資的效果和效益。

  對外合資工作中,在利用我們的市場優勢,吸引國外資金的同時,要特別重視動態地引進先進的設計製造技術,學習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通過合資,進一步增強我國發電設備的設計開發和製造能力,提高發電設備主機、輔機的綜合配套能力,提高產品的性能和質量,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合資企業應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大力開發國外市場,擴大產品出口。合資企業生產所需的材料,應主要從市場上採購。合資企業的產品價格,按市場規律自行確定。對於合資企業的生產規模,特別是內銷部分,國家在總量上要進行綜合平衡。

  合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重大成套裝備政策和產業政策。在商洽建立合資企業之前,要對其產品的市場適應性進行充分調查研究,然後再進行合資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合資時應對中方企業投入的有形和無形資產進行認真、準確的評估。

  二、合資的主要領域

  (一)火電設備。火電主機設備製造企業可以進行合資,以提高產品的技術水平,擴大生產能力,但應注重超臨界機組的發展。火電設備的輔機和控制裝置,一直是我們的薄弱環節,要積極通過舉辦合資企業引進先進技術。

  (二)水電設備。由於水電主機設備在總體上與國外還有較大差距,且生產能力不足,尤其是抽水蓄能機組和貫流式機組更顯突出,要抓緊進行合資合作。水電設備中的輔機和控制裝置與國外差距也很大,也應優先考慮進行合資合作。

  (三)核電機組、燃氣輪機聯合循環發電設備、循環流化床鍋爐、煤氣化聯合循環技術及裝備(IGCC)、增壓流化床(PFBC)以及脫硫、脫硝等設備,均屬國內目前尚未掌握設計製造技術的產品,應當鼓勵國內有關製造企業同外商合資生產。

  三、合資的基本原則

  (一)對於已花費大量外匯引進設計製造技術,經消化吸收後產品技術水平已達到當代國際水平,且國內有相當大市場的300MW、600MW機組,必須在外商不斷轉讓新技術,並以資金、設備入股的條件下才能進行合資。

  (二)對於某些國內目前尚未掌握設計製造技術,且需要發展的產品,如核電機組、燃氣輪機聯合循環發電設備、循環流化床鍋爐、增壓流化床(PFBC)、煤氣化聯合循環技術及裝備(IGCC)以及大型抽水蓄能機組、大型貫流式機組、脫硫脫硝設備等,無論是現有企業全部生產能力還是部分生產能力與外商合資,外商均可占有大於50%的股份。

  (三)第(二)條規定外的其他發電設備產品的合資:

  1、如果是用中方企業現有全部生產能力進行合資,中方應占有大於70%的股份。

  2、如果是用中方企業現有小部分生產能力進行合資,外商可占有大於50%的股份,但對合資和未合資部分要做好統籌安排。

  3、中外雙方在異地建立合資企業,外商可占有大於50%的股份。

  (四)可以利用國外的技術、資信及對設備性能質量的保證,成立以共同開發工程項目為主的工程公司。

  四、發電設備合資項目審批程序

  所有發電設備製造企業開展大中型發電設備(火力發電設備100MW以上機組,水力發電設備水輪機轉輪直徑5米以上的機組)對外合資的項目,限額以下的項目由機械部審批;限額以上的基建項目和技改項目分別主送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分送機械部,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在審批項目時,應徵求機械部的意見。

  以上指導思想和原則,也適用於輸變電設備製造企業的對外合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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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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