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

鄂法制文〔2005〕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5]442号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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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鄂法制文〔2005〕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200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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