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如何確認違法行為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請示》的復函
← | 鄂法制文〔2005〕8號 |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關於如何確認違法行為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請示》的復函 國法函[2005]442號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05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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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辦《關於如何確認違法行為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請示》(鄂法制文〔2005〕8號)收悉。經研究並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連續狀態,是指當事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並觸犯同一個行政處罰規定的情形。
20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