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
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 国发〔1978〕27号 1978年2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
中央、国务院原则同意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王、张、江、姚“四人帮”反党集团对教育战线的干扰破坏十分严重,表现在高等教育方面尤为突出,致使高等学校的培养能力和教育质量大幅度下降,造成教育事业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严重不相适应的状况。
华主席在党的十一大政治报告中指示:“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扩大和加快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提高教育质量,以配合各项经济事业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是一项战略性措施,对于推动教育战线的整顿工作,迅速提高高等教育的水平,尽快改变教育事业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严重不相适应的状况,是完全必要的。因此,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不仅是教育部门的任务,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委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对有关院校的领导,积极支持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工作。
“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
为了加强各部委对面向全国和面向地区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非重点高等学校的领导,需要对这些院校的领导体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少数院校由有关部委直接领导,多数院校由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委为主。一调整领导体制的交接工作,分别由各部委与有关省、市、自治区商办,争取早日完成。在交接工作完成以前,各省、市、自治区应继续抓紧这些院校的工作,抓紧整顿、充实和加强各院校领导班子,注意防止发生工作脱节等现象。交接工作完成后,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分工规定,继续加强领导,协助有关部委把院校办好。
鉴于全国计划会议已经按照现行计划管理体制,对一九七八年各项计划做了安排,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委正在逐级向下布置。为避免发生脱节现象,已纳入一九七八年地方计划的各有关高等学校的劳动、经费、基建投资、统配和部管物资等计划,仍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安排执行,不予变动。
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要深刻理解所肩负的重要责任,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树雄心,立壮志,兢兢业业,艰苦奋斗,深入开展教育革命,力争在三年以内实现大治,八年以内使教学和科研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七日
中央、国务院:
根据英明领袖华主席在党的十一大的政治报告中提出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扩大和加快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提高教育质量,以配合各项经济事业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的战斗号召,和邓副主席关于办好一批重点学校的指示精神,我部就恢复和办好一批全国重点高等学校问题,分别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过多次研究,起草了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于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日分送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征求意见。他们基本上同意征求意见稿,同时也提出一些补充和修改意见。据此,我们对原稿又做了修改。现将《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意见》(附件一)和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原为六十四所(不包括军委所属三所院校),一九七〇年前后撤销四所,目前尚有六十所。我部在征求意见稿中建议在这六十所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增加到七十七所。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委要求再增加二十八所,共达一百零五所。从长远需要来看,这个数量不能算多,但考虑到学校原有基础和师资等条件,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发展不能不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从国民经济的现实情况出发,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数量,目前尚不宜增加过多,以便集中力量,办好一批重点院校,早见成效。同时;考虑到有些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委积极办好高等学校的迫切要求和一些高等学校的具体情况,我们意见,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数量,可以适当增加一些,第一批拟定为八十八所,约占现有高等学校总数四百零五所的百分之二十二。
二、由于林彪,特别是“四人帮”动辄挥舞“条条专政”的大棒,搞乱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搞乱了建国以来逐渐形成的高等学校领导体制,使毛主席一再强调的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难以充分发挥,造成许多院校办学的困难。我们意见,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应根据与面向相适应的原则,进行必要的调整。
面向全国和面向地区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少数院校可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直接领导,多数院校由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委为主。面向本省、市、自治区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原则上由本省,市、自治区领导,有关部委要给予支持。
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委普遍要求对面向全国和面向地区的非重点高等学校加强部委的领导。对于这些院校,拟参照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也实行少数院校由有关部委直接领导;多数院校由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委为主(领导分工,除院校一级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经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商得一致后,由部委负责审批外,可与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相同)。这样,有利于各有关部委对本行业的高等学校统筹规划,充分发挥有关部委办学的积极性。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这部分院校共有八十所。为此,我们拟定了《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的非重点高等学校名单》(附件二),一并上报。
改变这些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的工作,需要各省、市、自治区和部委根据从全局出发、有利于大干快上的原则,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各项具体问题,认真做好,避免工作脱节和拖延。我们准备会同有关部委共同研究改变领导体制的具体细则和实施办法,征求省、市、自治区意见后,组织实施,争取早日完成交接工作。
鉴于全国计划会议已经按照现行计划管理体制,对一九七八年劳动、经费、基建投资、统配和部管物资等计划做了安排,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委正在逐级向下布置。如果中途改变计划管理体制,难免发生脱节现象。因此,我们意见,巳经纳入一九七八年地方计划的有关高等学校的各项计划,仍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安排执行,不再变动。
三、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省、市、自治区和部委提出,对山东海洋学院、上海化工学院及其分院等几所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部委领导的非重点高等学校的归属、面向等做些调整。我们考虑,这些问题涉及许多具体情况,需要一定的时间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不宜仓促处理。目前以维持现状暂不调整为好。待今后经过一段工作,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报批。
四、根据毛主席“中央要巩固,就要注意地方的利益”的教导,要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各部委对一部分高等学校加强领导后,应在专业设置、招生和分配毕业生的工作中,适当照顾这些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的需要。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可区别院校的不同科类,对专业设置、招生和分配毕业生的留成比例,商得初步意见后,纳入国家计划。
五、“四人帮”对教育战线的干扰破坏十分严重,特别是对高等教育的破坏更为突出。目前高等学校普遍存在着师资缺乏,校舍紧张,教学科研设备陈旧落后、损坏严重的情况。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现有的师资、校舍、设备等条件,难以完成国家所赋予的教学、科研任务,急需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因此,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对解决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师资、经费、校舍、设备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切实给予大力支持,以促使这些院校大干快上。
六、许多理工科高等学校所设专业分属几个行业,几年来已逐渐形成有关专业分别由有关部委归口的办法。这种办法有利于各部委对有关专业的布局、方向、规模和安排科研任务等进行统筹规划,在高等教育的发展中起了积极作用。今后各部委对所属院校加强领导后,如何继续做好非所属院校有关专业的归口工作,还需要我部与有关部委共同研究,妥善解决。
七、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关系到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现代科学技术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教育战线能否源源不断地提供大量又红又专的人材。因此,请各级党委,各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委,对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在具体工作中给予积极支持。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关干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意见
二、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的非重点高等学校名单
附件一:
根据英明领袖华主席在党的十一大的政治报告中提出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扩大和加快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提高教育质量,以配合各项经济事业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的战斗号召,和邓副主席关于办好一批重点学校的指示精神,现就恢复和办好一批全国重点高等学校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十年来,继刘少奇修正主义路线的干扰破坏之后,教育战线又遭受林彪,特别是“四人帮”的反革命修正主义极右路线的干扰破坏,情况十分严重。他们对高等教育的破坏尤为突出,致使高等学校的培养能力和教育质量大幅度下降,造成教育事业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严重不相适应的状况。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不断扩大培养能力,迅速提高教育质量,使高等学校在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现代科学技术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斗争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当前急需在普遍进行整顿的同时,加强领导,集中力量,抓紧恢复和办好一批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这些院校实现大治,尽早培养出又红又专的高质量的各种人材,尽快拿出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不断总结出办学经验,在建立一个充分体现毛主席的无产阶级教育路线,适合我国情况,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无产阶级教育制度方面,在向科学技术现代化进军的伟大革命群众运动中,发挥骨干作用。
在教育革命的实践中,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要带动一般院校共同前进;一般院校要推动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向更高的水平发展。重点带一般,一般促重点,相互提高,加速发展。根据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及国民经济的可能条件,逐步扩大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范围,使高等教育事业为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更大的力量。
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大路线: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抓纲治国,继续革命,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坚持“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三项基本原则。要彻底揭发批判“四人帮”,认真肃清其流毒和影响。要恢复和发扬毛主席为我们党树立的群众路线、实事求是、批评和自我批评、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奋斗、民主集中制等优良传统和作风。一定要遵照毛主席指引的方向,继续开展教育革命,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教育方针。要贯彻落实党的团结、教育、改造知识分子的政策,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要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有计划地培养又红又专的高质量的各种人材。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是科学研究一个重要方面军的作用,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承担国家和地方的科研任务,为赶超世界先进科学技术水平做出成绩。要不断总结和积累教育革命和科学研究的新鲜经验,为迅速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水平贡献力量。要切实贯彻勤工俭学、勤俭办学的方针,在工业学大庆和农业学大寨的群众运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研究确定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原则是:现有师资、设备、校舍等办学条件较好,能够较快地扩大培养能力、提高教育质量、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较大贡献;体现无产阶级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加强薄弱环节和薄弱地区,加速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建设。
由于“四人帮”对国民经济的破坏严重,当前国家的经济力量还难以为高等教育提供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了能够使有限的力量,较为集中地用于较少的院校,早见成效,第一批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数量不宜增加过多。拟恢复原有六十所,增加二十八所,共为八十八所,各校名称详见《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名单》,其中包括毛主席完全赞成的江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和体现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的大寨农学院、大庆石油学院三所院校。
四、为了切实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根据有利于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在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早见成效的原则,对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教育部应根据毛主席的教育革命路线、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研究制定有关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具体方针、政策和实施办法等。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应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情况,组织所属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贯彻执行。面向全国和面向地区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除少数院校实行有关部委直接领导外,多数院校实行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委为主。部委负责贯彻教育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在国家统一计划下,负责院校的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分配毕业生,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科学研究,生产,教材,经费,外汇,基本建设,统配、部管物资和进口仪器设备供应等;协助省、市、自治区检查督促有关院校对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省、市、自治区负责院校的政治运动、党的建设、人事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检查督促党的方针、政策和教育事业具体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经验交流,基本建设设计、施工,地方物质供应等。院校一级领导干部(包括党和行政的正、副职)的任免、调动,经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商得一致后,由部委报请中央、国务院审批,处系一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经省、市、自治区和部委商得一致后,由省、市、自治区负责审批。有关重大原则问题的处理,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要协商解决。面向本省、市、自治区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原则上由本省、市、自治区领导,有关部委要给予支持。
加强党的领导,抓紧各院校领导班子的建设。争取在半年左右,按照接班人五项条件配备好各院校的第一、二、三把手领导干部,并建立健全老中青三结合的领导班子。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领导班子,要坚决贯彻执行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艰苦奋斗,团结战斗,熟悉业务,又红又专,成为全校师生员工的带头人。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从科研、生产部门选调部分专门人材,到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任专职或兼职教师。有计划地选留高等学校普通班、研究班的优秀毕业生,补充教师队伍。采取以老带新、参加科研、短期进修等多种形式,不断地提高现有教师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健全后勤机构,选派热心为大家服务,勤勤恳恳,甘当无名英雄的人充实后勤队伍,认真做好后勤工作,切实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必要条件。
一、综合大学 | ||
* | 北京大学(及分校) | 双重领导,教育部为主 |
* | 复旦大学 | 同上 |
* | 吉林大学 | 同上 |
* | 南开大学 | 同上 |
* | 南京大学 | 同上 |
* | 武汉大学 | 同上 |
* | 中山大学 | 同上 |
* | 四川大学 | 同上 |
* | 山东大学 | 同上 |
* | 兰州大学 | 同上 |
* | 厦门大学 | 同上 |
云南大学 | 云南省领导 | |
西北大学 | 陕西省领导 | |
湘潭大学 | 湖南省领导 | |
新疆大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领导 | |
内蒙古大学 | 内蒙古自治区领导 | |
二、理工科院校 | ||
* | 清华大学(及分校) | 双重领导,教育部为主 |
* | 西安交通大学 | 双重领导,教育部为主 |
* | 天津大学 | 同上 |
* | 大连工学院 | 同土 |
* | 南京工学院 | 同上 |
* | 华南工学院 | 同上 |
广东化工学院 | 同上 | |
* | 华中工学院 | 同上 |
* | 重庆大学 | 同上 |
* | 同济大学 | 同上 |
* | 上海化工学院(及分院) | 同上 |
* | 浙江大学 | 同上 |
* | 中国科技大学 | 双重领导,科学院为主 |
长沙工学院 | 双重领导,国防科委为主 | |
* | 北京航空学院 | 双重领导,三机部为主 |
南京航空学院 | 同上 | |
* | 西北工业大学 | 同上 |
* | 成都电讯工程学院 | 双重领导,四机部为主 |
西北电讯工程学院 | 同上 | |
* | 北京工业学院 | 双重领导,五机部为主 |
华东工程学院 | 同上 | |
* | 上海交通大学 | 双重领导,六机部为主 |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 | 同上 | |
*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双重领导,八机总局为主 |
重庆建筑工程学院 | 双重领导,国家建委为主 | |
* | 北京钢铁学院 | 双重领导,冶金部为主 |
* | 东北工学院 | 同上 |
* | 中南矿冶学院 | 同上 |
* | 华东水利学院 | 双重领导,水电部为主 |
* | 武汉水利电力学院 | 同上 |
河北电力学院 | 同上 | |
* | 华东石油学院 | 双重领导,石化部为主 |
* | 北京化工学院 | 同上 |
大庆石油学院 | 大庆油田党委领导 | |
* | 四川矿业学院 | 双重领导,煤炭部为主 |
阜新煤矿学院 | 同上 | |
* | 合肥工业大学 | 双重领导,一机部为主 |
* | 吉林工业大学 | 同上 |
东北重型机械学院 | 同上 | |
湖南大学 | 同上 | |
镇江农业机械学院 | 同上 | |
* | 大连海运学院 | 双重领导,交通部为主 |
* | 北方交通大学 | 双重领导,铁道部为主 |
* | 西南交通大学 | 同上 |
* | 上海纺织工学院 | 双重领导,纺织部为主 |
西北轻工业学院 | 双重领导,轻工部为主 | |
湖北建筑工业学院 | 双重领导,建材总局为主 | |
* | 武汉地质学院 | 双重领导,地质总局为主 |
长春地质学院 | 同上 | |
* | 北京邮电学院 | 双重领导,邮电部为主 |
* | 华北农业机械化学院 | 双重领导,农林部为主 |
南京气象学院 | 双重领导,中央气象局为主 | |
武汉测绘学院 | 双重领导,测绘总局为主 | |
* | 山东海洋学院 | 双重领导,国家海洋局为主 |
三、师范院校 | ||
* | 北京师范大学 | 双重领导,教育部为主 |
* | 上海师范大学 | 同上 |
四、农林院校 | ||
* | 华北农业大学 | 双重领导,农林部为主 |
* | 云南林学院 | 双重领导,林业总局为主 |
江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 | 江西省领导 | |
大寨农学院 | 山西省领导 | |
五、医药院校 | ||
* | 北京中医学院 | 卫生部直属 |
* | 北京医学院 | 双重领导,卫生部为主 |
* | 上海第一医学院 | 同上 |
* | 中山医学院 | 同上 |
四川医学院 | 双重领导,卫生部为主 | |
六、外语院校 | ||
* | 北京外国语学院 | 外交部直属 |
* | 上海外国语学院 | 双重领导,教育部为主 |
七、政法财经院校 | ||
西南政法学院 | 双重领导,最高人民法院为主 | |
* | 北京对外贸易学院 | 双重领导,外贸部为主 |
八、艺术院校 | ||
* | 中央音乐学院 | 文化部直属 |
九、体育院校 | ||
* | 北京体育学院 | 双重领导,国家体委为主 |
十、民族院校 | ||
中央民族学院 | 双重领导,中央主管民族工作部门为主 |
以上总计八十八所;其中有“*”号的为原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共六十所。
附件二:
教育部 | |
西南师范学院 | 双重领导,教育部为主 |
陕西师范大学 | 同上 |
华中师范学院 | 同上 |
吉林师范大学 | 同上 |
北京语言学院 | 同上 |
广东外国语学院 | 同上 |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 同上 |
二机部 | |
苏州医学院 | 双重领导,二机部为主 |
五机部 | |
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 双重领导,五机部为主 |
国家建委 | |
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 | 双重领导,国家建委为主 |
冶金部 | |
武汉钢铁学院 | 双重领导,冶金部为主 |
武汉冶金医学专科学校 | 同上 |
昆明工学院 | 双重领导,冶金部为主 |
鞍山钢铁学院 | 同上 |
江西冶金学院 | 同上 |
西安冶金建筑学院 | 同上 |
马鞍山钢铁学院 | 同上 |
水电部 | |
吉林电力学院 | 双重领导,水电部为主 |
河北水利水电学院 | 同上 |
石化部 | |
西南石油学院 | 双重领导,石化部为主 |
南京化工学院 | 同上 |
郑州工学院 | 同上 |
山东化工学院 | 同上 |
煤炭部 | |
焦作矿业学院 | 双重领导,煤炭部为主 |
西安矿业学院 | 同上 |
淮南煤炭学院 | 同上 |
山西矿业学院 | 同上 |
山东矿业学院 | 同上 |
唐山煤矿医学院 | 同上 |
一机部 | |
太原重型机械学院 | 双重领导,一机部为主 |
上海机械学院 | 双重领导,一机部为主 |
哈尔滨电工学院 | 同上 |
甘肃工业大学 | 同上 |
陕西机械学院 | 同上 |
湖北农业机械学院 | 同上 |
洛阳农业机械学院 | 同上 |
沈阳机电学院 | 同上 |
内蒙古工学院 | 同上 |
交通部 | |
西安公路学院 | 双重领导,交通部为主 |
武汉水运工程学院 | 同上 |
上海海运学院 | 同上 |
铁道部 | |
兰州铁道学院 | 双重领导,铁道部为主 |
长沙铁道学院 | 同上 |
上海铁道学院 | 同上 |
大连铁道学院 | 同上 |
南京铁道医学院 | 同上 |
纺织部 | |
天津纺织工学院 | 双重领导,纺织部为主 |
苏州丝绸工学院 | 同上 |
轻工部 | |
中央工艺美术学院 | 轻工部直属 |
无锡轻工业学院 | 双重领导,轻工部为主 |
天津轻工业学院 | 同上 |
景德镇陶瓷学院 | 同上 |
大连轻工业学院 | 同上 |
郑州轻工业学院 | 同上 |
地质总局 | |
成都地质学院 | 双重领导,地质总局为主 |
河北地质学院 | 同上 |
邮电部 | |
南京邮电学院 | 双重领导,邮电部为主 |
林业总局 | |
南京林产工业学院 | 双重领导,林业总局为主 |
东北林学院 | 同上 |
水产总局 | |
厦门水产学院 | 双重领导,水产总局为主 |
农垦总局 | |
华南热带作物学院 | 双重领导,农垦总局为主 |
卫生部 | |
西安医学院 | 双重领导,卫生部为主 |
武汉医学院 | 同上 |
湖南医学院 | 双重领导,卫生部为主 |
广州中医学院 | 同上 |
上海中医学院 | 同上 |
山东医学院 | 同上 |
中国医科大学 | 同上 |
白求恩医科大学 | 同上 |
南京药学院 | 同上 |
沈阳药学院 | 同上 |
中国首都医科大学 | 卫生部直属 |
商业部 | |
黑龙江商学院 | 双重领导,商业部为主 |
广播局 | |
北京广播学院 | 双重领导,广播局为主 |
文化部 | |
中央戏剧学院 | 文化部直属 |
中央美术学院 | 同上 |
北京电影学院 | 同上 |
上海音乐学院 | 双重领导,文化部为主 |
上海戏剧学院 | 同上 |
浙江美术学院 | 同上 |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