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轉發教育部關於恢復和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報告
國務院轉發教育部關於恢復和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報告 國發〔1978〕27號 1978年2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
中央、國務院原則同意教育部《關於恢復和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王、張、江、姚「四人幫」反黨集團對教育戰線的干擾破壞十分嚴重,表現在高等教育方面尤為突出,致使高等學校的培養能力和教育質量大幅度下降,造成教育事業與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嚴重不相適應的狀況。
華主席在黨的十一大政治報告中指示:「要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擴大和加快各級各類教育事業發展的規模和速度,提高教育質量,以配合各項經濟事業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需要。」恢復和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是一項戰略性措施,對於推動教育戰線的整頓工作,迅速提高高等教育的水平,儘快改變教育事業與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嚴重不相適應的狀況,是完全必要的。因此,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不僅是教育部門的任務,各省、市、自治區和各部委都要給予足夠的重視,加強對有關院校的領導,積極支持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工作。
「有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比只有一個積極性好得多」。
為了加強各部委對面向全國和面向地區的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和非重點高等學校的領導,需要對這些院校的領導體制進行必要的調整。少數院校由有關部委直接領導,多數院校由有關部委和省、市、自治區雙重領導,以部委為主。一調整領導體制的交接工作,分別由各部委與有關省、市、自治區商辦,爭取早日完成。在交接工作完成以前,各省、市、自治區應繼續抓緊這些院校的工作,抓緊整頓、充實和加強各院校領導班子,注意防止發生工作脫節等現象。交接工作完成後,各省、市、自治區要根據分工規定,繼續加強領導,協助有關部委把院校辦好。
鑑於全國計劃會議已經按照現行計劃管理體制,對一九七八年各項計劃做了安排,各省、市、自治區和各部委正在逐級向下布置。為避免發生脫節現象,已納入一九七八年地方計劃的各有關高等學校的勞動、經費、基建投資、統配和部管物資等計劃,仍由各省、市、自治區負責安排執行,不予變動。
各全國重點高等學校要深刻理解所肩負的重要責任,要謙虛謹慎,戒驕戒躁,樹雄心,立壯志,兢兢業業,艱苦奮鬥,深入開展教育革命,力爭在三年以內實現大治,八年以內使教學和科研水平進入國際先進行列,為在本世紀內把我國建設成為具有四個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做出更大的貢獻。
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七日
中央、國務院:
根據英明領袖華主席在黨的十一大的政治報告中提出的「要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擴大和加快各級各類教育事業發展的規模和速度,提高教育質量,以配合各項經濟事業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需要」的戰鬥號召,和鄧副主席關於辦好一批重點學校的指示精神,我部就恢復和辦好一批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問題,分別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進行過多次研究,起草了恢復和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意見徵求意見稿,於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日分送各省、市、自治區革委會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徵求意見。他們基本上同意徵求意見稿,同時也提出一些補充和修改意見。據此,我們對原稿又做了修改。現將《關於恢復和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意見》(附件一)和有關問題報告如下:
一、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原為六十四所(不包括軍委所屬三所院校),一九七〇年前後撤銷四所,目前尚有六十所。我部在徵求意見稿中建議在這六十所的基礎上適當擴大,增加到七十七所。各省、市、自治區和有關部委要求再增加二十八所,共達一百零五所。從長遠需要來看,這個數量不能算多,但考慮到學校原有基礎和師資等條件,特別是高等教育的發展不能不受到經濟基礎的制約。從國民經濟的現實情況出發,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數量,目前尚不宜增加過多,以便集中力量,辦好一批重點院校,早見成效。同時;考慮到有些省、市、自治區和有關部委積極辦好高等學校的迫切要求和一些高等學校的具體情況,我們意見,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數量,可以適當增加一些,第一批擬定為八十八所,約占現有高等學校總數四百零五所的百分之二十二。
二、由於林彪,特別是「四人幫」動輒揮舞「條條專政」的大棒,搞亂了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也搞亂了建國以來逐漸形成的高等學校領導體制,使毛主席一再強調的中央和地方的兩個積極性難以充分發揮,造成許多院校辦學的困難。我們意見,高等學校的領導體制應根據與面向相適應的原則,進行必要的調整。
面向全國和面向地區的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少數院校可由國務院有關部委直接領導,多數院校由有關部委和省、市、自治區雙重領導,以部委為主。面向本省、市、自治區的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原則上由本省,市、自治區領導,有關部委要給予支持。
各省、市、自治區和有關部委普遍要求對面向全國和面向地區的非重點高等學校加強部委的領導。對於這些院校,擬參照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領導體制,也實行少數院校由有關部委直接領導;多數院校由部委和省、市、自治區雙重領導,以部委為主(領導分工,除院校一級副職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經部委和省、市、自治區商得一致後,由部委負責審批外,可與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相同)。這樣,有利於各有關部委對本行業的高等學校統籌規劃,充分發揮有關部委辦學的積極性。根據各方面的意見,這部分院校共有八十所。為此,我們擬定了《國務院各部委領導的非重點高等學校名單》(附件二),一併上報。
改變這些高等學校領導體制的工作,需要各省、市、自治區和部委根據從全局出發、有利於大干快上的原則,充分協商,妥善解決各項具體問題,認真做好,避免工作脫節和拖延。我們準備會同有關部委共同研究改變領導體制的具體細則和實施辦法,徵求省、市、自治區意見後,組織實施,爭取早日完成交接工作。
鑑於全國計劃會議已經按照現行計劃管理體制,對一九七八年勞動、經費、基建投資、統配和部管物資等計劃做了安排,各省、市、自治區和各部委正在逐級向下布置。如果中途改變計劃管理體制,難免發生脫節現象。因此,我們意見,巳經納入一九七八年地方計劃的有關高等學校的各項計劃,仍由各省、市、自治區負責安排執行,不再變動。
三、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的省、市、自治區和部委提出,對山東海洋學院、上海化工學院及其分院等幾所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和部委領導的非重點高等學校的歸屬、面向等做些調整。我們考慮,這些問題涉及許多具體情況,需要一定的時間與有關方面充分協商,不宜倉促處理。目前以維持現狀暫不調整為好。待今後經過一段工作,有關方面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行報批。
四、根據毛主席「中央要鞏固,就要注意地方的利益」的教導,要處理好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各部委對一部分高等學校加強領導後,應在專業設置、招生和分配畢業生的工作中,適當照顧這些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區的需要。有關部委和省、市、自治區可區別院校的不同科類,對專業設置、招生和分配畢業生的留成比例,商得初步意見後,納入國家計劃。
五、「四人幫」對教育戰線的干擾破壞十分嚴重,特別是對高等教育的破壞更為突出。目前高等學校普遍存在着師資缺乏,校舍緊張,教學科研設備陳舊落後、損壞嚴重的情況。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現有的師資、校舍、設備等條件,難以完成國家所賦予的教學、科研任務,急需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儘快加以解決。因此,有關部委和省、市、自治區對解決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師資、經費、校舍、設備等方面的實際困難,要切實給予大力支持,以促使這些院校大干快上。
六、許多理工科高等學校所設專業分屬幾個行業,幾年來已逐漸形成有關專業分別由有關部委歸口的辦法。這種辦法有利於各部委對有關專業的布局、方向、規模和安排科研任務等進行統籌規劃,在高等教育的發展中起了積極作用。今後各部委對所屬院校加強領導後,如何繼續做好非所屬院校有關專業的歸口工作,還需要我部與有關部委共同研究,妥善解決。
七、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是時代賦予我們的使命,關係到為在本世紀內把我國建設成為具有現代農業、現代工業、現代國防、現代科學技術的偉大的社會主義強國,教育戰線能否源源不斷地提供大量又紅又專的人材。因此,請各級黨委,各省、市、自治區,國務院各部委,對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給予足夠的重視,並在具體工作中給予積極支持。
以上報告,妥否請批示。
中共教育部黨組
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關干恢復和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意見
二、國務院各部委領導的非重點高等學校名單
附件一:
根據英明領袖華主席在黨的十一大的政治報告中提出的「要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擴大和加快各級各類教育事業發展的規模和速度,提高教育質量,以配合各項經濟事業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需要」的戰鬥號召,和鄧副主席關於辦好一批重點學校的指示精神,現就恢復和辦好一批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問題,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十年來,繼劉少奇修正主義路線的干擾破壞之後,教育戰線又遭受林彪,特別是「四人幫」的反革命修正主義極右路線的干擾破壞,情況十分嚴重。他們對高等教育的破壞尤為突出,致使高等學校的培養能力和教育質量大幅度下降,造成教育事業與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嚴重不相適應的狀況。為了儘快改變這種狀況,不斷擴大培養能力,迅速提高教育質量,使高等學校在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具有現代農業、現代工業、現代國防、現代科學技術的偉大的社會主義強國的鬥爭中,充分發揮積極作用,當前急需在普遍進行整頓的同時,加強領導,集中力量,抓緊恢復和辦好一批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力爭在較短的時間內,使這些院校實現大治,儘早培養出又紅又專的高質量的各種人材,儘快拿出具有較高水平的科學研究成果,不斷總結出辦學經驗,在建立一個充分體現毛主席的無產階級教育路線,適合我國情況,適應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無產階級教育制度方面,在向科學技術現代化進軍的偉大革命群眾運動中,發揮骨幹作用。
在教育革命的實踐中,全國重點高等學校要帶動一般院校共同前進;一般院校要推動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向更高的水平發展。重點帶一般,一般促重點,相互提高,加速發展。根據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需要及國民經濟的可能條件,逐步擴大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範圍,使高等教育事業為建設偉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貢獻更大的力量。
二、全國重點高等學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十一大路線:高舉毛主席的偉大旗幟,堅持黨在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基本路線,抓綱治國,繼續革命,為建設社會主義的現代化強國而奮鬥。堅持「要搞馬克思主義,不要搞修正主義;要團結,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陰謀詭計」三項基本原則。要徹底揭發批判「四人幫」,認真肅清其流毒和影響。要恢復和發揚毛主席為我們黨樹立的群眾路線、實事求是、批評和自我批評、謙虛謹慎、戒驕戒躁、艱苦奮鬥、民主集中制等優良傳統和作風。一定要遵照毛主席指引的方向,繼續開展教育革命,認真貫徹「教育必須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必須同生產勞動相結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體育幾方面都得到發展,成為有社會主義覺悟的有文化的勞動者」的教育方針。要貫徹落實黨的團結、教育、改造知識分子的政策,充分調動廣大教師的社會主義積極性。要努力提高教育質量,為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有計劃地培養又紅又專的高質量的各種人材。要充分發揮高等學校是科學研究一個重要方面軍的作用,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工作,努力承擔國家和地方的科研任務,為趕超世界先進科學技術水平做出成績。要不斷總結和積累教育革命和科學研究的新鮮經驗,為迅速提高我國高等教育水平貢獻力量。要切實貫徹勤工儉學、勤儉辦學的方針,在工業學大慶和農業學大寨的群眾運動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研究確定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原則是:現有師資、設備、校舍等辦學條件較好,能夠較快地擴大培養能力、提高教育質量、開展科學研究工作,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做出較大貢獻;體現無產階級教育事業的社會主義方向,和獨立自主,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方針;加強薄弱環節和薄弱地區,加速邊疆少數民族地區高等教育事業的建設。
由於「四人幫」對國民經濟的破壞嚴重,當前國家的經濟力量還難以為高等教育提供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為了能夠使有限的力量,較為集中地用於較少的院校,早見成效,第一批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數量不宜增加過多。擬恢復原有六十所,增加二十八所,共為八十八所,各校名稱詳見《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名單》,其中包括毛主席完全贊成的江西共產主義勞動大學和體現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精神的大寨農學院、大慶石油學院三所院校。
四、為了切實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扎紮實實地做好各項工作。
根據有利於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有利於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有利於在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中早見成效的原則,對全國重點高等學校要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教育部應根據毛主席的教育革命路線、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研究制定有關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具體方針、政策和實施辦法等。有關部委和省、市、自治區應結合本行業、本地區的情況,組織所屬全國重點高等學校貫徹執行。面向全國和面向地區的全國重點高等學校,除少數院校實行有關部委直接領導外,多數院校實行有關部委和省、市、自治區雙重領導,以部委為主。部委負責貫徹教育事業的具體方針、政策;在國家統一計劃下,負責院校的規劃,專業設置,招生計劃,分配畢業生,人員編制,勞動工資計劃,科學研究,生產,教材,經費,外匯,基本建設,統配、部管物資和進口儀器設備供應等;協助省、市、自治區檢查督促有關院校對黨的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省、市、自治區負責院校的政治運動、黨的建設、人事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檢查督促黨的方針、政策和教育事業具體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組織經驗交流,基本建設設計、施工,地方物質供應等。院校一級領導幹部(包括黨和行政的正、副職)的任免、調動,經部委和省、市、自治區商得一致後,由部委報請中央、國務院審批,處系一級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經省、市、自治區和部委商得一致後,由省、市、自治區負責審批。有關重大原則問題的處理,有關部委和省、市、自治區要協商解決。面向本省、市、自治區的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原則上由本省、市、自治區領導,有關部委要給予支持。
加強黨的領導,抓緊各院校領導班子的建設。爭取在半年左右,按照接班人五項條件配備好各院校的第一、二、三把手領導幹部,並建立健全老中青三結合的領導班子。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領導班子,要堅決貫徹執行以華主席為首的黨中央的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認真學習馬列和毛主席著作,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堅持參加集體生產勞動,密切聯繫群眾,實事求是,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艱苦奮鬥,團結戰鬥,熟悉業務,又紅又專,成為全校師生員工的帶頭人。
加強師資隊伍的建設。從科研、生產部門選調部分專門人材,到全國重點高等學校任專職或兼職教師。有計劃地選留高等學校普通班、研究班的優秀畢業生,補充教師隊伍。採取以老帶新、參加科研、短期進修等多種形式,不斷地提高現有教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
健全後勤機構,選派熱心為大家服務,勤勤懇懇,甘當無名英雄的人充實後勤隊伍,認真做好後勤工作,切實保證教學、科研、生產和生活的必要條件。
一、綜合大學 | ||
* | 北京大學(及分校) | 雙重領導,教育部為主 |
* | 復旦大學 | 同上 |
* | 吉林大學 | 同上 |
* | 南開大學 | 同上 |
* | 南京大學 | 同上 |
* | 武漢大學 | 同上 |
* | 中山大學 | 同上 |
* | 四川大學 | 同上 |
* | 山東大學 | 同上 |
* | 蘭州大學 | 同上 |
* | 廈門大學 | 同上 |
雲南大學 | 雲南省領導 | |
西北大學 | 陝西省領導 | |
湘潭大學 | 湖南省領導 | |
新疆大學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領導 | |
內蒙古大學 | 內蒙古自治區領導 | |
二、理工科院校 | ||
* | 清華大學(及分校) | 雙重領導,教育部為主 |
* | 西安交通大學 | 雙重領導,教育部為主 |
* | 天津大學 | 同上 |
* | 大連工學院 | 同土 |
* | 南京工學院 | 同上 |
* | 華南工學院 | 同上 |
廣東化工學院 | 同上 | |
* | 華中工學院 | 同上 |
* | 重慶大學 | 同上 |
* | 同濟大學 | 同上 |
* | 上海化工學院(及分院) | 同上 |
* | 浙江大學 | 同上 |
* | 中國科技大學 | 雙重領導,科學院為主 |
長沙工學院 | 雙重領導,國防科委為主 | |
* | 北京航空學院 | 雙重領導,三機部為主 |
南京航空學院 | 同上 | |
* | 西北工業大學 | 同上 |
* | 成都電訊工程學院 | 雙重領導,四機部為主 |
西北電訊工程學院 | 同上 | |
* | 北京工業學院 | 雙重領導,五機部為主 |
華東工程學院 | 同上 | |
* | 上海交通大學 | 雙重領導,六機部為主 |
哈爾濱船舶工程學院 | 同上 | |
* | 哈爾濱工業大學 | 雙重領導,八機總局為主 |
重慶建築工程學院 | 雙重領導,國家建委為主 | |
* | 北京鋼鐵學院 | 雙重領導,冶金部為主 |
* | 東北工學院 | 同上 |
* | 中南礦冶學院 | 同上 |
* | 華東水利學院 | 雙重領導,水電部為主 |
* | 武漢水利電力學院 | 同上 |
河北電力學院 | 同上 | |
* | 華東石油學院 | 雙重領導,石化部為主 |
* | 北京化工學院 | 同上 |
大慶石油學院 | 大慶油田黨委領導 | |
* | 四川礦業學院 | 雙重領導,煤炭部為主 |
阜新煤礦學院 | 同上 | |
* | 合肥工業大學 | 雙重領導,一機部為主 |
* | 吉林工業大學 | 同上 |
東北重型機械學院 | 同上 | |
湖南大學 | 同上 | |
鎮江農業機械學院 | 同上 | |
* | 大連海運學院 | 雙重領導,交通部為主 |
* | 北方交通大學 | 雙重領導,鐵道部為主 |
* | 西南交通大學 | 同上 |
* | 上海紡織工學院 | 雙重領導,紡織部為主 |
西北輕工業學院 | 雙重領導,輕工部為主 | |
湖北建築工業學院 | 雙重領導,建材總局為主 | |
* | 武漢地質學院 | 雙重領導,地質總局為主 |
長春地質學院 | 同上 | |
* | 北京郵電學院 | 雙重領導,郵電部為主 |
* | 華北農業機械化學院 | 雙重領導,農林部為主 |
南京氣象學院 | 雙重領導,中央氣象局為主 | |
武漢測繪學院 | 雙重領導,測繪總局為主 | |
* | 山東海洋學院 | 雙重領導,國家海洋局為主 |
三、師範院校 | ||
* | 北京師範大學 | 雙重領導,教育部為主 |
* | 上海師範大學 | 同上 |
四、農林院校 | ||
* | 華北農業大學 | 雙重領導,農林部為主 |
* | 雲南林學院 | 雙重領導,林業總局為主 |
江西共產主義勞動大學 | 江西省領導 | |
大寨農學院 | 山西省領導 | |
五、醫藥院校 | ||
* | 北京中醫學院 | 衛生部直屬 |
* | 北京醫學院 | 雙重領導,衛生部為主 |
* | 上海第一醫學院 | 同上 |
* | 中山醫學院 | 同上 |
四川醫學院 | 雙重領導,衛生部為主 | |
六、外語院校 | ||
* | 北京外國語學院 | 外交部直屬 |
* | 上海外國語學院 | 雙重領導,教育部為主 |
七、政法財經院校 | ||
西南政法學院 | 雙重領導,最高人民法院為主 | |
* | 北京對外貿易學院 | 雙重領導,外貿部為主 |
八、藝術院校 | ||
* | 中央音樂學院 | 文化部直屬 |
九、體育院校 | ||
* | 北京體育學院 | 雙重領導,國家體委為主 |
十、民族院校 | ||
中央民族學院 | 雙重領導,中央主管民族工作部門為主 |
以上總計八十八所;其中有「*」號的為原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共六十所。
附件二:
教育部 | |
西南師範學院 | 雙重領導,教育部為主 |
陝西師範大學 | 同上 |
華中師範學院 | 同上 |
吉林師範大學 | 同上 |
北京語言學院 | 同上 |
廣東外國語學院 | 同上 |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 | 同上 |
二機部 | |
蘇州醫學院 | 雙重領導,二機部為主 |
五機部 | |
長春光學精密機械學院 | 雙重領導,五機部為主 |
國家建委 | |
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 | 雙重領導,國家建委為主 |
冶金部 | |
武漢鋼鐵學院 | 雙重領導,冶金部為主 |
武漢冶金醫學專科學校 | 同上 |
昆明工學院 | 雙重領導,冶金部為主 |
鞍山鋼鐵學院 | 同上 |
江西冶金學院 | 同上 |
西安冶金建築學院 | 同上 |
馬鞍山鋼鐵學院 | 同上 |
水電部 | |
吉林電力學院 | 雙重領導,水電部為主 |
河北水利水電學院 | 同上 |
石化部 | |
西南石油學院 | 雙重領導,石化部為主 |
南京化工學院 | 同上 |
鄭州工學院 | 同上 |
山東化工學院 | 同上 |
煤炭部 | |
焦作礦業學院 | 雙重領導,煤炭部為主 |
西安礦業學院 | 同上 |
淮南煤炭學院 | 同上 |
山西礦業學院 | 同上 |
山東礦業學院 | 同上 |
唐山煤礦醫學院 | 同上 |
一機部 | |
太原重型機械學院 | 雙重領導,一機部為主 |
上海機械學院 | 雙重領導,一機部為主 |
哈爾濱電工學院 | 同上 |
甘肅工業大學 | 同上 |
陝西機械學院 | 同上 |
湖北農業機械學院 | 同上 |
洛陽農業機械學院 | 同上 |
瀋陽機電學院 | 同上 |
內蒙古工學院 | 同上 |
交通部 | |
西安公路學院 | 雙重領導,交通部為主 |
武漢水運工程學院 | 同上 |
上海海運學院 | 同上 |
鐵道部 | |
蘭州鐵道學院 | 雙重領導,鐵道部為主 |
長沙鐵道學院 | 同上 |
上海鐵道學院 | 同上 |
大連鐵道學院 | 同上 |
南京鐵道醫學院 | 同上 |
紡織部 | |
天津紡織工學院 | 雙重領導,紡織部為主 |
蘇州絲綢工學院 | 同上 |
輕工部 | |
中央工藝美術學院 | 輕工部直屬 |
無錫輕工業學院 | 雙重領導,輕工部為主 |
天津輕工業學院 | 同上 |
景德鎮陶瓷學院 | 同上 |
大連輕工業學院 | 同上 |
鄭州輕工業學院 | 同上 |
地質總局 | |
成都地質學院 | 雙重領導,地質總局為主 |
河北地質學院 | 同上 |
郵電部 | |
南京郵電學院 | 雙重領導,郵電部為主 |
林業總局 | |
南京林產工業學院 | 雙重領導,林業總局為主 |
東北林學院 | 同上 |
水產總局 | |
廈門水產學院 | 雙重領導,水產總局為主 |
農墾總局 | |
華南熱帶作物學院 | 雙重領導,農墾總局為主 |
衛生部 | |
西安醫學院 | 雙重領導,衛生部為主 |
武漢醫學院 | 同上 |
湖南醫學院 | 雙重領導,衛生部為主 |
廣州中醫學院 | 同上 |
上海中醫學院 | 同上 |
山東醫學院 | 同上 |
中國醫科大學 | 同上 |
白求恩醫科大學 | 同上 |
南京藥學院 | 同上 |
瀋陽藥學院 | 同上 |
中國首都醫科大學 | 衛生部直屬 |
商業部 | |
黑龍江商學院 | 雙重領導,商業部為主 |
廣播局 | |
北京廣播學院 | 雙重領導,廣播局為主 |
文化部 | |
中央戲劇學院 | 文化部直屬 |
中央美術學院 | 同上 |
北京電影學院 | 同上 |
上海音樂學院 | 雙重領導,文化部為主 |
上海戲劇學院 | 同上 |
浙江美術學院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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