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4年9月1日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国家体育总局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下述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989年9月22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
(1992年9月23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布,(92)体训竞一字261号,(92)国无管字15号)
(1996年6月2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人事部公布,体人字〔1996〕262号)
(1999年3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竞字〔1999〕20号)
(1999年6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政字〔1999〕36号)
(1999年10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群字〔1999〕99号)
(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日信息产业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信部联无〔2001〕92号)
(2003年11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人字〔2003〕421号)
(2004年7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外字〔2004〕258号)
(十)体育运动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竞字〔2006〕124号)
(十一)全国体育大会申办办法(试行)
(2009年12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 体群字〔2009〕228号)
(2010年7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群字〔2010〕144号)
二、修改下述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各类法律主体,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将《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交流协议须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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