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2014年9月1日
制定機關:國家體育總局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國家體育總局對現行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下述12件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一)關於授予「體育工作榮譽獎章」的規定

(1989年9月22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令第8號公布)

(二)個人業餘無線電台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9月23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公布,(92)體訓競一字261號,(92)國無管字15號)

(三)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實施辦法

(1996年6月2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人事部公布,體人字〔1996〕262號)

(四)全國體育競賽最佳賽區和優秀賽區評選實施辦法

(1999年3月18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體競字〔1999〕20號)

(五)關於加快體育俱樂部發展和加強體育俱樂部管理的意見

(1999年6月28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體政字〔1999〕36號)

(六)關於加強老年人體育工作的通知

(1999年10月28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體群字〔1999〕99號)

(七)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和操作業餘無線電台管理暫行辦法

(2001年2月1日信息產業部、國家體育總局公布,信部聯無〔2001〕92號)

(八)優秀運動員獎學金、助學金試行辦法

(2003年11月6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體人字〔2003〕421號)

(九)關於規範全球華人籃球邀請賽申辦程序的通知

(2004年7月13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體外字〔2004〕258號)

(十)體育運動項目立項管理辦法

(2006年12月26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體競字〔2006〕124號)

(十一)全國體育大會申辦辦法(試行)

(2009年12月24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 體群字〔2009〕228號)

(十二)全國優秀社會體育指導員評選表彰辦法

(2010年7月26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體群字〔2010〕144號)

二、修改下述2件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一)將《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是指各類法律主體,從事按照《全民健身條例》規定公布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經營活動。」

(二)將《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2003〕82號)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交流協議須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或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審核。」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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