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史馆组织条例 (民国90年)
← | 国史馆组织条例 (民国45年) | 国史馆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0月4日(现行条文) 2001年10月4日 2001年10月24日 公布于民国90年10月24日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0524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1日至今 |
|
第一条 (国史馆之隶属及掌理事项)
- 国史馆隶属于总统府,掌理纂修国史事宜。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国史馆(以下简称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 一、政纪、志书、传记、专题之研究、撰述、汇编事项。
- 二、历史图表之制作、汇整事项。
- 三、史学集刊、专刊之编印、工具书之编制、资料库之建立事项。
- 四、史料、史实之研究、考订、史著之介述事项。
- 五、史料之搜集、整理、复制事项。
- 六、史料之典藏、应用、展览、管理、参考谘询事项。
- 七、国史、地方史之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之审订、汇编事宜。
- 八、其他有关纂修国史事项。
第三条 (修纂处之设置)
- 本馆设修纂处、审编处、采集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处之设置)
- 本馆设秘书处,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资讯及其他不属于各处、室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五条 (馆长副馆长之设置)
- 本馆置馆长一人,特任,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襄助馆长处理馆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 本馆置主任秘书一人,处长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纂修十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副处长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协修十八人,秘书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协修九人,秘书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十三人至十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专员十人,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助修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科员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十五人至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 本馆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 本馆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 本馆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之设置)
- 本馆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人员选用)
-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各职称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台湾文献馆之设置)
- 本馆为加强台湾史之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之审订、汇编,设台湾文献馆,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条 (各种委员会之设置)
- 本馆得设各种委员会,由馆长聘请专家学者或指定纂修、协修为委员,办理有关业务之审议事项。
第十三条 (调阅文件规定)
- 本馆为办理国史、地方史之研究、修纂,得向档案中央主管机关调阅相关档案文件;其调阅规定,由本馆与档案中央主管机关会同定之。
第十四条 (办事细则)
- 本馆办事细则,由本馆定之。
第十五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 本条例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总统府会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