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史馆组织条例 (民国90年)

国史馆组织条例 (民国45年) 国史馆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0月4日(现行条文)
2001年10月4日
2001年10月24日
公布于民国90年10月24日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0524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35 年 11 月 11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35 年 11 月 23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45 年 4 月 27 日 修正第1, 8, 11条
中华民国 45 年 5 月 10 日公布总统修正公布第 1、8、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4 日 修正全文15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24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0524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总统府(90)华总人一字第 9000250950 号令、行政院(90)台文字第 070564 号令会衔发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国史馆之隶属及掌理事项)

  国史馆隶属于总统府,掌理纂修国史事宜。

第二条 (掌理事项)

  国史馆(以下简称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纪、志书、传记、专题之研究、撰述、汇编事项。
  二、历史图表之制作、汇整事项。
  三、史学集刊、专刊之编印、工具书之编制、资料库之建立事项。
  四、史料、史实之研究、考订、史著之介述事项。
  五、史料之搜集、整理、复制事项。
  六、史料之典藏、应用、展览、管理、参考谘询事项。
  七、国史、地方史之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之审订、汇编事宜。
  八、其他有关纂修国史事项。

第三条 (修纂处之设置)

  本馆设修纂处、审编处、采集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处之设置)

  本馆设秘书处,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资讯及其他不属于各处、室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五条 (馆长副馆长之设置)

  本馆置馆长一人,特任,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襄助馆长处理馆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本馆置主任秘书一人,处长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纂修十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副处长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协修十八人,秘书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协修九人,秘书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十三人至十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专员十人,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助修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科员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十五人至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本馆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本馆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馆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之设置)

  本馆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人员选用)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各职称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台湾文献馆之设置)

  本馆为加强台湾史之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之审订、汇编,设台湾文献馆,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条 (各种委员会之设置)

  本馆得设各种委员会,由馆长聘请专家学者或指定纂修、协修为委员,办理有关业务之审议事项。

第十三条 (调阅文件规定)

  本馆为办理国史、地方史之研究、修纂,得向档案中央主管机关调阅相关档案文件;其调阅规定,由本馆与档案中央主管机关会同定之。

第十四条 (办事细则)

  本馆办事细则,由本馆定之。

第十五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总统府会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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