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研究院组织法 (民国104年)
国家海洋研究院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4年6月16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4年(2015年)6月16日 中华民国104年(2015年)7月1日 公布于民国104年7月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77021号令 |
国家海洋研究院组织法 (民国109年立法110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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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 海洋委员会为办理海洋政策规划、海洋资源调查、海洋科学研究、海洋产业及人力培育发展业务,特设国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院掌理下列事项:
-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 二、海洋研究与发展计画之研拟及执行。
- 三、海洋研究与发展成果及技术之推广。
- 四、海洋研究与发展之资讯搜集、人才培育引进及国际合作。
- 五、海洋保育与海巡执法人员之教育、训练、认证及管理。
- 六、其他有关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发展事项。
第三条 (院长、副院长之设置)
- 本院置院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独立学院校长或教授以上资格聘任;副院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资格聘任。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院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之聘任)
- 本院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职务,必要时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海洋委员会核定。
第六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本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