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4年6月16日(現行條文) 2015年6月16日 2015年7月1日 公布於民國104年7月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0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7年(2018年)4月28日至今 |
|
第一條 (設立目的)
-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 九、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 十、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第三條 (正、副主任委員之設置)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第六條 (派員駐境外辦事)
-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第八條 (他機關移撥之人員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其身分適用之法令辦理)
- 本會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