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员会组织法
海洋委员会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4年6月16日(现行条文) 2015年6月16日 2015年7月1日 公布于民国104年7月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4000770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7年(2018年)4月28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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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 行政院为统合海洋相关政策规划、协调及推动,并办理海域与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业务,特设海洋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 一、海洋总体政策与基本法令之统合规划、审议、协调及推动。
- 二、海洋产业发展之统合规划、协调及推动。
- 三、海洋环境保护、资源管理、永续发展、生物多样性保育与污染防治之统合规划、审议、协调及推动。
- 四、海域与海岸安全统合规划、审议、协调及推动。
- 五、海洋文化与教育之统合规划、协调及推动。
- 六、海洋科学研究与技术发展之统合规划、审议、协调及推动。
- 七、海洋人力资源发展之统合规划、审议、协调及推动。
- 八、海洋国际公约内国法化与国际合作之统合规划、审议、协调及推动。
- 九、所属海洋研究及人力发展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 十、其他有关海洋事务统合事项。
第三条 (正、副主任委员之设置)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员三人,其中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 本会置委员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长派兼或聘兼之。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会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次级机关及其业务)
第六条 (派员驻境外办事)
-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 前项编制表列有官等职等之人员,得在不逾编制员额二分之一范围内,就官阶相当之警察、军职人员及民国八十九年随业务移拨之关务人员派充之。
第八条 (他机关移拨之人员任用、管理及权利义务,依其身分适用之法令办理)
- 本会成立时,由其他机关移拨人员之任用、管理及权利义务,依各该人员身分适用之相关法令办理。
第九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