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4年6月16日(現行條文)
2015年6月16日
2015年7月1日
公布於民國104年7月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0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7年(2018年)4月28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制定9條
(原訂105年7月4日施行,行政院105年6月30日公告廢止施行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發社字第1051300010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發社字第1051300821號令廢止行政院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院授發社字第1051300010號令之施行日期;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70038555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第三條 (正、副主任委員之設置)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海洋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事項。

第六條 (派員駐境外辦事)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第八條 (他機關移撥之人員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其身分適用之法令辦理)

  本會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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