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研究院组织法
国家环境研究院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9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2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32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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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环境部为办理环境研究、检测、鉴识、认证机构管理及人力发展业务,特设国家环境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
第二条
- 本院掌理下列事项:
- 一、环境政策发展之研究及计画之研拟、执行。
- 二、气候变迁之科学、风险、调适与温室气体减量政策之研究发展及冲击影响评估。
- 三、资源循环及回收处理利用之研究发展。
- 四、环境污染流布、风险分析及污染治理之研究发展。
- 五、环境污染检验测定技术与标准方法订定之研究发展及应用。
- 六、环境污染之采样分析、检验测定、生物检定及鉴识调查。
- 七、环境保护与检验测定之许可与认证制度之规划、执行及管理。
- 八、环境保护与教育、气候变迁因应人员之培训、认证及管理。
- 九、环境教育机构与设施场所之认证、辅导、推动及管理。
- 十、其他有关环境研究、检测、鉴识、认证机构管理及人力发展事项。
第三条
- 本院置院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院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院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院主任、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职务,必要时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环境部核定。
第六条
- 本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