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9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2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
|
第一條
-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業務,特設國家環境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二條
-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 一、環境政策發展之研究及計畫之研擬、執行。
- 二、氣候變遷之科學、風險、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研究發展及衝擊影響評估。
- 三、資源循環及回收處理利用之研究發展。
- 四、環境污染流布、風險分析及污染治理之研究發展。
- 五、環境污染檢驗測定技術與標準方法訂定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 六、環境污染之採樣分析、檢驗測定、生物檢定及鑑識調查。
- 七、環境保護與檢驗測定之許可與認證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 八、環境保護與教育、氣候變遷因應人員之培訓、認證及管理。
- 九、環境教育機構與設施場所之認證、輔導、推動及管理。
- 十、其他有關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事項。
第三條
-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環境部核定。
第六條
-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