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9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2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4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15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第一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業務,特設國家環境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發展之研究及計畫之研擬、執行。
  二、氣候變遷之科學、風險、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研究發展及衝擊影響評估。
  三、資源循環及回收處理利用之研究發展。
  四、環境污染流布、風險分析及污染治理之研究發展。
  五、環境污染檢驗測定技術與標準方法訂定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六、環境污染之採樣分析、檢驗測定、生物檢定及鑑識調查。
  七、環境保護與檢驗測定之許可與認證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八、環境保護與教育、氣候變遷因應人員之培訓、認證及管理。
  九、環境教育機構與設施場所之認證、輔導、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事項。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環境部核定。

第六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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