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令军事委员会剿办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军长杨森
国民政府令 又名:国民政府明令讨伐杨森 中华民国16年(1927年)5月25日 1927年5月25日于汉口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发布于《汉口国民日报》1927年5月26日 |
前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军军长杨森,叛迹昭著,业经明令免职拿办在案。查该逆年来乘国家多难之秋,拥兵割据,扰乱闾阎,自大军收复武汉,始稍敛迹,一再派遣代表恳请中央宽其既往。政府宽大为怀,曲予优容,仍给以二十军长名义,应如何感激效命,以图报称。乃乘中央二次北伐兴师之际,〔竟〕敢故态覆萌,背叛党国,勾结蒋逆,统率匪类,潜师"沙,意存窥伺,扰乱鄂西治安,惨杀农工,捣毁党部。似此倒行逆施,实属罪无可逭,著军事委员会速派劲旅,严加剿办,务期歼灭渠魁,以申法纪。
此令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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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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