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令 (民国28年6月8日通缉汪兆铭令)

国民政府令
二十八年六月八日
1939年6月8日
本作品收录于《国民政府公报 (民国28年6月10日)
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160号第4页

汪兆铭违背国策,罔顾大义,于全国一致抗战之际,潜离职守,妄主和议,并响应敌方谬论,希冀煽惑人心,阻挠大计。经中央加以惩戒,犹复不自醒悟,倒行逆施,竟于上月秘密赴沪,不惜自附于汉奸之列,与敌往还,图谋不轨。似此通敌祸国之所为,显属触犯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比来海内外民众同深愤慨,先后呈请通缉严惩者,不下千馀起之多,政府如尚曲予宽容,其何以伸张国法,慰我国民。应即由全国军政各机关一体严缉务获,依法惩办,以肃纪纲。此令。

主     席 林 森
行 政 院 院 长 孔祥熙
立 法 院 院 长 孙 科
司 法 院 院 长 居 正
考 试 院 院 长 戴传贤
监 察 院 院 长 于右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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