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为苏俄宣告对华绝交事后之对外宣言 (民国18年7月19日)

于中俄绝交后之对外宣言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中华民国18年(1929年)7月19日
1929年7月19日

  自一九一九年及一九二○年,新俄政府一再向中国人民及政府,披露宣言,我中国人民及政府,本其博爱和平之素怀,遽尔坦怀接纳,因于一九二四年订立中俄协定,确立两国之邦交。我政府及人民,固无时不以坦白互助之精神,推诚相与。乃一九二七年,中国南北各处,叠经发觉苏联方面,藉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及国营商业机关,宣传赤化,藏匿共党,阴谋颠覆中国政府,破坏中国国家社会之事实,中国政府遂不得不撤销苏联驻华使领之承认,停止苏联国营商业机关之营业,以防止祸乱之勃发,犹冀彼方自行觉悟,国交渐复常轨;故数年以来,对于潜留华北之苏联使领人员,商务代表,以及其他国营事业机关,一本宽大,维持现状。讵意本年五月二十七日,北满一带,苏俄共党领袖,在驻哈苏联领馆开第三国际共产宣传大会,经东省特区行政官长,当场查获,搜得破坏中国统一,组织暗杀团,在南京辽宁及其他要埠实行,并组织秘密破坏军,实行炸毁中东铁路,各项秘密文件,以及种种宣传赤化助长内乱之铁证,而所获人犯,多系中东路重要职员,及东路职工联合会,苏联中央商业联合会,商船局,远东煤油局,远东国家贸易局等机关之经理及委员等。该地方当局,为杜绝乱源,保卫治安起见,遂不得不对于中东路执行相当之处置,并封禁上述苏联各机关。此种办法与裁制,悉在必要范围之内。盖中国政府及人民,素主和平,非至必不得已之时,仍不越此轨道,乃苏联政府未能返躬自省,遽于本月十三日,以违反事实之提议要求限日答复。在中国政府始终贯澈其宽容之旨趣,爰即根据事实,予以相当之答复,并期其自觉,俾中俄间各项问题,得以商协而谋合理合法之解决。顷复据苏联政府二次牒文,仍以乖违事实,绝无根据之词,故相诘难,声明实行:(一)召回苏联驻中国使领及侨务代表;(二)召回中东铁路苏联所派人员;(三)断绝中苏间铁路交通;(四)中国驻苏联使领迅离苏联国境等因。视其通牒全文,无一非矫饰虚伪欺世之词。至于国民政府七月十六日之复牒中,所提派遣代表协商一层,完全抹煞;即此足证苏俄向来对于国际所施矫饰欺世之惯技,及其对于中国所蓄侵略主权,违犯协定之阴谋,已完全暴露。总之,此次中东路事件之发生,乃由苏俄政府违反中东路协定精神之全部,及指使苏俄驻哈尔滨领事馆,与利用中东铁路机关及其人员之名义,为其宣传共产主义,图谋颠覆中国政府,假造各国使领馆信号,捣乱东省治安,所积累之事实而起,是不仅为单纯中东路权问题而已。中我协定依中东路为纯粹商业交通之精神而订定,幷明定两国政府互允彼此不为与对方国政治社会组织相反之宣传。讵苏俄不独利用此路机关人员,及其收入,为宣传共产,接济中国境内反革命势力,且图谋颠覆中国政府,此已成为背弃协定原有之全部精神,违反国际上信义之非法举动,中国政府搜出苏俄政府利用铁路机关及其领馆,图谋暗杀煽动内乱,组织破坏军之证据及事实,则中国政府对于该路之断然处置,乃为消弭内乱之正常防卫的行为。兹将搜获哈尔滨俄领馆之证据,公布世界各友邦,俾明真相而定是非,且以见破坏国际交通违反协定精神,与捣乱中国之野心。但中国祇知努力于和平之保持。良以世界和平,为中国政府及人民之夙愿,故必以全力,于自卫范围内,贯澈非战公约之精神;而自卫之权,固必确保,倘苏俄仍悍然侵我自卫之权,即破坏和平之责任,盖在苏俄而不在中国也。中国政府及人民,深愿各友邦政府及人民。注意中国政府迭经发现苏俄方面,在中国境内宣传共产党动内乱之事实,及此次披露之苏俄方面阴谋破坏统一,施行暗杀,组织秘密军,谋取中东路之种种文件证据,中国政府须声明:中俄铁路交通关系,不仅为中俄两国之交通,乃苏联政府实行断绝中俄铁道交通,当然应负破坏国际交通之全责。特此宣言。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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