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出师讨伐吴佩孚宣言
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出师讨伐吴佩孚宣言 作者:蒋中正 1926年8月16日 |
——中华民国十五年八月十六日长沙—— |
- 各报馆暨全国军人、农、工、商、学各界同胞均鉴:中正此次奉命出师,就职之日,业将国民革命之需要,革命战争之目的,与中正北伐之职志,略陈梗概于国人之前,馀义悉详本党出师宣言中,计邀鉴察。现在国民革命军,将与北洋正统吴佩孚决战于江、汉;此战关系,不仅决军阀命运之存亡,即中国国家与民族之能否恢复其自由独立,胥卜于此。质言之,国民与军阀之争,革命与反革命之争,三民主义与帝国主义之争,已至决战最后之时期,此全国同胞亟宜参加革命战线,共同奋斗,以争回我中华民族独立自由之人格也。顾今日出师,何以必欲讨吴,吴之罪恶何在,前未具举,请略陈之。……吴佩孚自窜岳踞汉,以至今日,伪窃名号,乱发命令,初无何种根据;盖贿选以成之北京政府,虽为北洋军阀所窃据,然犹得猪仔国会,欺饰世界与一部分之国民;兹则吴佩孚所拥护之曹锟宪法与贿选总统,不惟全国人反对之,号称合作之张作霖亦反对之,是吴佩孚本身所凭借者,今已一无所有。革命耶!吴佩孚固仇视革命者也,护宪耶!而吴佩孚所挟持者又如此。然则吴佩孚果何所根据以取得对外对内之资格,故严格言之,吴佩孚者,直一祸国之罪人已耳!乃彼恬不知耻,俨然以中国支配者自居,帝国主义者利用之为工具,借款助械,隐为后援,指示发纵,嗾獒噬主,于是北洋派助帝国主义以华制华之阴谋,至吴佩孚又进而改为以湘制湘,以川制川,以西南制西南,以各省制各省之毒计。呜呼!吴佩孚造乱祸国,戕贼同胞,至于此极,真食肉寝皮,而不足蔽其辜矣。……不宁惟是;吴佩孚今更流毒未已,派兵入湘,摧残革命势力,煽惑反动馀烬,是诚不独谋危国民革命之根据,抑亦图覆中华民国之国基。昔先大元帅诏示吾人以“北伐之目的,不仅在推倒军阀,而在推倒军阀所赖以生存之帝国主义,不仅推倒曹吴,而在使无继曹吴而起之人。”今吴佩孚造乱作恶,已至贯盈,本党为革命计,政府为自卫计,皆不得不出师讨贼。本军既任国民革命之先锋,中正复荷本党与政府之重托,完 先大元帅讨贼除恶之遗志,尽革命军人救国救民之天职,为民请命,责无旁贷,为国杀贼,义无反顾,现已躬率国民革命军集中长岳,即日会师武汉,靖难中原,惟愿邦人君子,鉴其吊民伐罪之忱,协力救国,一致奋起。须知国家之自由独立,非革命不能达其目的;吾民之利益幸福,非革命不能得其保障。北洋正统,已成弩末,帝国主义,今已崩颓,取消不平等条约,已成吾民之普遍要求,欲求中国之自由平等,全在国民之努力。值此国族存亡之交,时代转捩之日,所望全国农、工、商、学、兵各界,咸联合集中于三民主义之下,视革命为国民人人之责任,以主义为救亡唯一之良谟,一致对外,共纾国难。至革命所抱之目的,消极在消灭封建馀孽,打破北洋正统思想,歼除军阀,与其所赖以生存之帝国主义,积极遵照 先大元帅十三年北上宣言,速开国民会议,以产生三民主义之统一政府,废除不平等条约,使国家民族永复其自由独立之基。若夫联省自治之论,早成军阀割据之护身符,保境息民之说,不过为拥兵自卫之代名词。推其用意,不过假借名义,反抗革命,苟延其特殊阶级之生命,终见其崩溃与自杀而已。凡以此义商榷,中正绝不敢与闻。至于南北军人,皆属国家基干,除与本军甘心为敌,冥顽负固者外,如有向义输诚,倒戈来归,不愿供军阀个人之牺牲者,或同情于革命,不中帝国主义以华制华自相残杀之毒计者,中正无不视为同志,期共安危。要之,今日出师,惟在讨贼,即因吴为北洋军阀之正统,为国民革命之障碍。武力为人民之武力者,无不胜;军队为个人之军队者,罔不灭,此则观于军阀过去之历史而益著也。军阀以军队为其个人之私产,国民革命军,为国民全体所有之军队也。尊重民意,服从民命,以人民为基础,以主义为依归,但期全国军人联合一致,参加革命战线,共同御侮,达到本党 总理救国救民之目的。凡革命进程中,苟可缩短战期,减轻疾苦,中正视力所至,必不后人,然革命而不彻底,姑息转以养奸,除恶而不务尽,因循祇足酿乱,中正秉承 先大元帅之遗嘱,负荷党国之重托,中国国民革命一日未成,即中正之责一日未完,四万万同胞之痛苦一日未除,即中正之任一日未解,奋我戈矛,挞彼国蠹,牺我身命,救我民生,国人有不愿与国族偕亡,而视国家与民族之利益,超越于其个人与党派之利益乎!时不可再,曷兴乎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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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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