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就职宣言
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就职宣言 作者:蒋中正 1926年7月9日 |
——中华民国十五年七月九日—— |
- 六月五日,奉国民政府命令,特任蒋中正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窃中正自奉命兴学以来,惟以养成革命干部为职志,治军振旅,既非素长,尤乖夙愿。第革命指挥,必求统一,党员义务,首在服从,国民革命之成败,匹夫有责,中正敢不竭其驽骀,尽忠革命,以从国民之后。而中国今日何以有国民革命之需要,革命战争之目的究为何如?中正尤不能不于就职之始,为我全国同胞宣告也。慨自辛亥革命,迄今十有五年,祸乱相仍,扰攘不止,人民陷溺于水火之中,日益深热,追求致乱之源,悉由国际帝国主义者为之厉阶。彼既挟炮舰政策,以保持其胁迫而取得之不平等条约,攘夺我关税自主,妨害我司法独立,垄断我全国金融与交通,使我新兴工业受其扼制,固有农产被其把持,因而商业萧条,民生凋敝,遍地皆匪,百废莫举,而彼复利用万恶之军阀为其工具,摧残爱国运动,剥夺人民自由,更驱使全国军人,同室操戈,自相残杀,必使我国内乱不绝,而彼乃得操纵我政治与经济之全权。环境险恶,如此其甚,犹谓于国民革命以外,别有救国途径,宁非欺人之谈。革命战争之目的,在造成独立自由之国家,以三民主义拥护国家及人民之利益,故必集中革命之势力于三民主义之下,推倒军阀与军阀所赖以生存之帝国主义。曩昔革命之失败,皆由我军人不知革命之需要,不明战争之目的,不求牺牲之代价,尤不知主义为救亡唯一之生路,迷信武力为统一中国之张本,受军阀至微薄之豢养,而甘为帝国主义者间接效死命,即号称革命军人者,亦绝无彻底革命之决心;甚至为反革命势力吸引,与之同腐而不自觉。而全国人民对于革命之成败,亦漠不关怀,不能与革命军同仇敌忾,起而自救,长此以往,岂徒革命难成,必至国亡无日。彼帝国主义者施于各殖民地之政策,乃在遏抑其国民革命运动,分散革命势力,使其民族自相屠戮残杀,绝无抵御外侮之能力,彼之所以能亡人国灭人种者,亦惟此而已。我全国军人及同胞,一念及此,必皆幡然大悟,与我革命同志共同奋斗也。中正今兹就职,谨以三事为国人告。第一,必与帝国主义者及其工具,为不断之决战,绝无妥协调和之馀地。第二,求与全国军人一致对外,共同革命,以期三民主义早日实现。第三,必使我全军与国民深相结合,以为人民之军队,进而要求全国人民共负革命之责任。如我全国军人,有能以救国爱民为职责,不为帝国主义之傀儡者,中正必视为革命之友军。如能向义输诚,实行三民主义,共同为国民革命奋斗者,中正尤引为吾党之同志,决无南北畛域之见,更无恩仇新旧之分。若有倚恃武力,甘冒不韪,谋危我之革命根据地,抗犯我各省国民革命军,乐为帝国主义者效忠,不惜陷国家于万劫不复之地,则必认为全国人民之公敌,誓当摧陷以廓清之。总之,国民革命以主义为依归,绝不同于军阀武力统一之梦想,中正惟以主义之成败,决个人之生死;亦即以主义之从违,定顺逆之标准;其他一切,皆非所计。邦人君子,救国之诚,岂后于我?当念中国存亡,在此一举,一致兴起,共同奋斗,视今日国民革命之需要,为吾全民之生死关头,一改往日袖手旁观之故态,各竭其能,各尽其责,督促全国军人,使皆为我国家与人民之利益而战争,参加革命战线,扫除帝国主义,改造我中华成为独立自由之民国。中正誓必竭尽愚忠,为国牺牲,继承吾党 总理与诸先烈未竟之志也。谨电陈词,伏维鉴察。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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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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