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关于建立毛主席纪念堂的决定
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35年6月18日(现行条文)
1946年6月18日
1946年7月2日
公布于民国35年7月2日

中华民国 35 年 6 月 18 日 制定15条
中华民国 35 年 7 月 2 日国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条

第一条 (职掌)

  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国民政府,其职掌如左:
  一、护卫陵墓。
  二、管理陵园。
  三、办理陵园建设。
  四、办理陵园农林事业。
  五、指导陵园内新村建设。

第二条 (组织)

  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由国民政府特派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组织之,就中指定七人至九人为常务委员,组织常务委员会,并由常务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中推定一人为主任委员,执行会务。

第三条 (各会、室、处之设置)

  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设左列各会、室、处:
  一、园林设计委员会。
  二、秘书室。
  三、园林处。
  四、拱卫处。

第四条 (园林设计委员会委员)

  园林设计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就委员中推举,并聘请专家充任之,担任陵园全部设计事宜。

第五条 (秘书室职掌)

  秘书室设左列二科,分掌事务:
  甲、文牍科:
   一、撰拟文稿事宜。
   二、会议纪录事项。
   三、编辑报告事宜。
   四、收发文件事项。
   五、保管印章、案卷事项。
  乙、事务科:
   一、办理本会庶务事项。
   二、掌理本会出纳事项。
   三、办理关于印刷、公告事项。
   四、征收地租及生产物品之保管、销售事项。
   五、办理其他不属于文牍科事项。

第六条 (秘书室编制)

  秘书室置秘书一人,简任,承主任委员之命,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该室各科事务及交办事项;置科长二人,荐任;科员六人至八人,委任;并得视事实之需要,酌用雇员二人至四人。

第七条 (园林处职掌事务)

  园林处设左列各科、园,分掌事务;
  甲、森林科:
   一、规划及办理全园造林、育苗事项。
   二、全园森林之经理及保护事项。
   三、全园森林生产之利用事项。
   四、其他关于全园森林之改进事项。
  乙、园艺科:
   一、全园蔬菜园地之培植事项。
   二、全园花草之培植事项。
   三、全园园景花木之布置事项。
   四、改良园艺生产,整理农田水利事项。
   五、改良农户园艺生产事项。
  丙、工程科:
   一、监造管理全园建筑事项。
   二、建造修养全园道路、桥梁、涵洞事项。
   三、办理工程设计及测绘事项。
   四、办理其他有关工程事项。
  丁、总务科:
   一、办理本处文牍、庶务及购置事项。
   二、管理地亩经界事项。
   三、改进乡村及管理农佃事项。
   四、管理园林果蔬、鱼塘等生产事项。
   五、办理其他不属各科事项。
  戊、植物园:
   一、规划植物园一切建设事项。
   二、国内外植物标本之采集、制造、鉴定、陈列事项。
   三、植物园之布置、种植、管理事项。
   四、温室植物之征集及培养事项。
   五、中外植物研究机构之联系,及品种标本刊物之交换事项。

第八条 (园林处编制)

  园林处置处长一人,简任,承主任委员之命,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处理陵园园林建设及经营发展事务;置科长四人,园主任一人,技正二人或三人,均荐任;技士七人至十人,技佐八人至十二人,科员五人至七人,均委任;并得视事实之需要,酌用雇员二人至四人,招收练习生十名。

第九条 (拱卫处其科队之设置及职掌)

  拱卫处设左列科、队,分掌事务:
  甲、经理科:
   一、办理本处文牍事项。
   二、办理本处经理及保管事项。
   三、关于收发及管卷事项。
  乙、管理科:
   一、拱卫、调查事项。
   二、陵堂及附属一带之卫生、清洁事项。
   三、交际、招待事项。
   四、勤务兵、伕役训练、整顿事项。
  丙、拱卫大队:
   一、护卫陵墓事项。
   二、保护森林及园林生产事项。
   三、协助警察维持全园治安、交通及消防事项。

第十条 (拱卫处之编制)

  拱卫处置处长一人,简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督率所属职员,办理护卫陵墓,保护园林,并协助陵园警备治安事务;置科长二人,荐任;科员五人至八人,委任,其中二人得为荐任;上校队长一人;中校副队长一人;少校或上尉中队长三人;上尉或中尉分队长九人;上尉副官一人,上尉书记、军需各一人;准尉司书一人;并得视事实之需要,酌用雇员一人或二人。

第十一条 (会计室之编制)

  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二人或三人,办事员一人,均委任;雇员一人,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十二条 (人事管理员)

  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管理员及助理员)

  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于北平碧云寺国父衣冠冢,置管理员一人,助理员二人,均委任。

第十四条 (办事细则及服务规程之订定)

  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办事细则及职员服务规程,由本委员会订定之。

第十五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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