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 (民国29年)
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29年9月26日(非现行条文) 1940年9月26日 1940年10月16日 公布于民国29年10月16日 |
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 (民国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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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国立中央图书馆隶属于教育部,掌理关于图书之搜集编藏考订展览及全国图书馆事业之辅导事宜。
第二条
- 国立中央图书馆置左列各组。
- 总务组。
- 采访组。
- 编目组。
- 阅览组。
- 特藏组。
第三条
- 国立中央图书馆设馆长一人,简任,组主任五人,荐任,编纂十四人至二十人,内六人聘任,馀委任,干事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
第四条
- 馆长综理馆务,各组主任及编纂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组事务,干事承各组主任及编纂之命,办理所任事务。
第五条
- 国立中央图书馆设会计员一人,依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会计、岁计事务。
第六条
- 国立中央图书馆因事务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员。
第七条
- 国立中央图书馆得在各地设立分馆,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条
- 国立中央图书馆兼办教育部出版品国际交换事宜,其办法由教育部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九条
- 国立中央图书馆设图书馆事业辅导委员会,由馆长及各组主任组织之,以馆长为主席,承教育部之命,研讨及实施全国图书馆事业辅导事宜。
- 前项委员会,得由馆长聘请馆外专家一人至五人为委员,但应呈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 国立中央图书馆得聘请中外图书馆及目录学专家为顾间。
- 前项顾问为无给职。
第十一条
- 国立中央图书馆办事细则,由馆长拟订,呈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 国立中央图书馆每届年度终了,应将全年工作概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分别造具报告书及计划书,呈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