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 (民國29年)
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29年9月26日(非現行條文) 1940年9月26日 1940年10月16日 公布於民國29年10月16日 |
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 (民國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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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中央圖書館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圖書之蒐集編藏考訂展覽及全國圖書館事業之輔導事宜。
第二條
- 國立中央圖書館置左列各組。
- 總務組。
- 採訪組。
- 編目組。
- 閱覽組。
- 特藏組。
第三條
- 國立中央圖書館設館長一人,簡任,組主任五人,薦任,編纂十四人至二十人,內六人聘任,餘委任,幹事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
第四條
- 館長綜理館務,各組主任及編纂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組事務,幹事承各組主任及編纂之命,辦理所任事務。
第五條
- 國立中央圖書館設會計員一人,依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會計、歲計事務。
第六條
- 國立中央圖書館因事務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員。
第七條
- 國立中央圖書館得在各地設立分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
- 國立中央圖書館兼辦教育部出版品國際交換事宜,其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九條
- 國立中央圖書館設圖書館事業輔導委員會,由館長及各組主任組織之,以館長為主席,承教育部之命,研討及實施全國圖書館事業輔導事宜。
- 前項委員會,得由館長聘請館外專家一人至五人為委員,但應呈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條
- 國立中央圖書館得聘請中外圖書館及目錄學專家為顧間。
- 前項顧問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 國立中央圖書館辦事細則,由館長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 國立中央圖書館每屆年度終了,應將全年工作概況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分別造具報告書及計劃書,呈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三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