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传统艺术中心处务规程

国立传统艺术中心处务规程
沿革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实施 中华民国101年10月31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人字第1002027880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7条,自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实施

第 1 条(目的)

国立传统艺术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主任和副主任职责)

主任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襄助主任处理中心业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 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 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 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 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 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 (各组、室、团、馆)

本中心设下列组、室、团、馆:

一、 综合企划组,分三科办事。

二、 剧艺发展组,分三科办事。

三、 营运推广组,分三科办事。

四、 秘书室。

五、 人事室。

六、 会计室。

七、 国光剧团,分三科办事。

八、 台湾豫剧团,分二科办事。

九、 台湾国乐团,分二科办事。

十、 台湾音乐馆,分二科办事。

第 5 条(综合企划组)

综合企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 传统艺术创新发展推动计画之研订。

二、 传统艺术之调查、研究、采集、出版之规划、研拟及推动。

三、 民间团体及资深艺人之辅导及奖助。

四、 文献图书视听资料、资讯之采编、管理及谘询服务。

五、 数位学习、网站资料库等之维运管理。

六、 派出单位业务之整合及发展。

七、 其他有关综合企划事项。

第6条(剧艺发展组)

剧艺发展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 传统戏曲、音乐、舞蹈、民俗杂技等表演艺术跨界合作之规划及推动。

二、 剧本、剧艺之研发、创新及推广。

三、 演艺、编导人才培训之规划及推动。

四、 重要艺术节庆与戏剧、音乐、舞蹈等展演活动之规划及推动。

五、 国际与两岸交流之规划及推动。

六、 其他有关剧艺发展事项。

第 7 条(营运推广组)

营运推广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 传统工艺、戏曲、民俗、文物之典藏展览、教育推广等规划及推动。

二、 传统艺术园区文化创意发展之规划及推动。

三、 传统艺术园区委外营运之规划、招商、履约管理及绩效评估。

四、 传统艺术园区建筑、机电、消防、资讯等设施与设备之维护管理。

五、 传统艺术园区及派出单位场馆营运发展之督导。

六、 志工招募、培训、推广及管理。

七、 本中心形象整合行销、新闻发布、媒体交流、国会联络及公共关系发展。

八、 其他有关营运推广事项。

第 8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 研考、法制、文书、档案、印信、出纳、庶务、采购及财产管理。

二、 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三、 不属其他各组、室、团、馆事项。

第 9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项。

第 10 条(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本中心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1 条(国光剧团)

国光剧团掌理事项如下:

一、 演出之规划、制作及排练。

二、 剧艺研究、宣传行销、教育推广、国际及两岸交流。

三、 剧本创作、编修及资料搜集、典藏、管理。

四、 团员之甄选、评鉴、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 场馆设施经营管理及维护。

六、 其他有关国光剧团事项。

第 12 条(台湾豫剧团)

台湾豫剧团掌理事项如下:

一、 豫剧演出之规划、制作及排练。

二、 剧艺研究、宣传行销、教育推广、国际及两岸交流。

三、 剧本创作、编修及资料搜集、典藏、管理。

四、 团员之甄选、评鉴、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 场馆设施经营管理及维护。

六、 其他有关台湾豫剧团事项。

第 13 条(台湾国乐团)

台湾国乐团掌理事项如下:

一、 国乐演出之规划、制作及排练。

二、 国乐研究、宣传行销、教育推广、国际及两岸交流。

三、 国乐曲目创作、改编及资料搜集、典藏、管理。

四、 团员之甄选、评鉴、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 其他有关台湾国乐团事项。

第 14 条(台湾音乐馆)

台湾音乐馆掌理事项如下:

一、 台湾音乐之调查、研究、采集、保存、维护、传承、出版之研拟及推动。

二、 音乐图书视听资料之典藏、采编、管理及谘询服务。

三、 音乐创作人才培育计画之研拟及推动。

四、 台湾音乐授权交流平台之规划及推动。

五、 国际与两岸音乐交流合作事务之研拟及推动。

六、 其他有关台湾音乐馆事项。

第 15 条(杰出表演艺术人士遴聘)

本中心各团为推动传统艺术展演交流、教育推广与人才培育之需要得遴聘杰出表演艺术人士,以客席、特约方式,指导或协助演出、排练及制作等相关工作。

第 16 条(分层负责)

本中心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7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