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北平图书馆组织条例
国立北平图书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5年5月11日(非现行条文) 1946年5月11日 1946年6月28日 公布于民国35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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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国立北平图书馆隶属于教育部,掌理关于图书之搜集、编藏、考订、展览及图书馆事业之研究事宜。
第二条
- 国立北平图书馆设左列各组:
- 采访组。
- 编目组。
- 阅览组。
- 善本组。
- 舆图组。
- 特藏组。
- 研究组。
- 总务组。
第三条
- 国立北平图书馆置馆长一人,简任,秘书二人,组主任八人,编纂八人至十二人,编辑十四人至二十人,均聘任,干事二十人至三十五人,委任。
第四条
- 馆长综理馆务,秘书,各组主任,编纂,编辑承馆长之命,分掌文书及各组事务,干事承各组主任,编纂,编辑之命,办理所任事务。
第五条
- 国立北平图书馆置会计员一人,委任,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六条
- 国立北平图书馆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七条
- 国立北平图书馆因事务上之需要,得用雇员二十五人至四十人。
第八条
- 国立北平图书馆得聘请中外学者为顾问或通讯员。
- 前项顾问或通讯员为无给职。
第九条
- 国立北平图书馆每届年度终了,应将全年工作概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分别造具报告书及计划书,呈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 国立北平图书馆办事细则由馆拟订,呈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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