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北平图书馆组织条例

国立北平图书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5年5月11日(非现行条文)
1946年5月11日
1946年6月28日
公布于民国35年6月28日

中华民国 35 年 5 月 11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35 年 6 月 28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7 日 立法院通过停止适用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20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3 月 27 日 废止11条
中华民国 62 年 4 月 12 日公布

第一条

  国立北平图书馆隶属于教育部,掌理关于图书之搜集、编藏、考订、展览及图书馆事业之研究事宜。

第二条

  国立北平图书馆设左列各组:
  采访组。
  编目组。
  阅览组。
  善本组。
  舆图组。
  特藏组。
  研究组。
  总务组。

第三条

  国立北平图书馆置馆长一人,简任,秘书二人,组主任八人,编纂八人至十二人,编辑十四人至二十人,均聘任,干事二十人至三十五人,委任。

第四条

  馆长综理馆务,秘书,各组主任,编纂,编辑承馆长之命,分掌文书及各组事务,干事承各组主任,编纂,编辑之命,办理所任事务。

第五条

  国立北平图书馆置会计员一人,委任,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六条

  国立北平图书馆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七条

  国立北平图书馆因事务上之需要,得用雇员二十五人至四十人。

第八条

  国立北平图书馆得聘请中外学者为顾问或通讯员。
  前项顾问或通讯员为无给职。

第九条

  国立北平图书馆每届年度终了,应将全年工作概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分别造具报告书及计划书,呈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国立北平图书馆办事细则由馆拟订,呈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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