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教育广播电台组织法

国立教育广播电台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5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6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教育部为办理全国教育广播业务,特设国立教育广播电台(以下简称本台)。

第二条 (职掌)

  本台掌理下列事项:
  一、教育政策、政令宣导之规划及执行。
  二、教育广播节目、教育新闻节目之规划、制作、数位化管理及推广。
  三、学校广播教育之协助及推广。
  四、社会教育及公共服务之推广。
  五、其他有关教育广播事项。

第三条 (正副台长之设置)

  本台置台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学校校长以上资格聘任;副台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四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本台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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