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法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6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5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教育廣播業務,特設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第二條 (職掌)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政策、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教育廣播節目、教育新聞節目之規劃、製作、數位化管理及推廣。
  三、學校廣播教育之協助及推廣。
  四、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推廣。
  五、其他有關教育廣播事項。

第三條 (正副臺長之設置)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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