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法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6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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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宗旨)
-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教育廣播業務,特設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第二條 (職掌)
-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 一、教育政策、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 二、教育廣播節目、教育新聞節目之規劃、製作、數位化管理及推廣。
- 三、學校廣播教育之協助及推廣。
- 四、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推廣。
- 五、其他有關教育廣播事項。
第三條 (正副臺長之設置)
-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