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史前文化博物馆组织法

国立台湾史前文化博物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现行条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0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5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0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30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文化部为诠释台湾史前文化,从事台湾与周边地区考古、原住民、南岛语族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广业务,特设国立台湾史前文化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职掌)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台湾与周边地区史前文化、原住民与南岛语族相关之研究、典藏、遗址现地保存及学术交流合作之推动。
  二、台湾与周边地区史前文化、原住民与南岛语族相关之展示、教育推广及出版。
  三、馆务规划、馆区兴建营运、各项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景观规划之统筹及管理。
  四、委外业务监督、公共服务、志工组训、票务管理及社教、艺文活动之企划执行。
  五、其他有关台湾史前文化事项。

第三条 (正、副馆长之聘任)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之)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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