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現行條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0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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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宗旨)
- 文化部為詮釋臺灣史前文化,從事臺灣與周邊地區考古、原住民、南島語族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職掌)
-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 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研究、典藏、遺址現地保存及學術交流合作之推動。
- 二、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展示、教育推廣及出版。
- 三、館務規劃、館區興建營運、各項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景觀規劃之統籌及管理。
- 四、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票務管理及社教、藝文活動之企劃執行。
- 五、其他有關臺灣史前文化事項。
第三條 (正、副館長之聘任)
-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