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办事细则
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办事细则 民国96年5月10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教育部废止命令 2007年5月10日 教育部台参字第0960072531C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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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以下简称本馆)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订定本细则。
- 第二条
馆长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馆长襄助馆长处理馆务。
- 第三条
本馆设下列组、室:
一、研究组。
二、典藏管理组。
三、推广教育组。
四、展示企划组。
五、行政室。
- 第四条
研究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台湾民主发展之研究、整理、考订及出版。
二、与国外民主纪念馆及国内相关团体、社区交流合作之企划。
三、馆务发展方向及营运管理计画之拟订。
四、其他有关研究事项。
- 第五条
典藏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台湾民主发展历史重要人物、相关文物资料及事迹之搜集。
二、馆藏台湾民主文物资料之典藏。
三、馆藏台湾民主文物资料之维护。
四、馆藏台湾民主文物资料之管理。
五、其他有关典藏管理事项。
- 第六条
推广教育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民主教育讲演、研习、座谈及观摩活动之推广。
二、本馆出版品之综合规划、编印及出版。
三、本馆建筑特色与文物展示之导览及行销。
四、本馆资讯平台之建制及管理维护。
五、其他有关推广教育事项。
- 第七条
展示企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台湾民主发展文献、文物及事迹之展示事项。
二、展示业务之规划及推展。
三、其他有关展示企划事项。
- 第八条
行政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秘书、总务、研考、法制及公关。
二、其他支援服务事项。
- 第九条
本馆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 第十条
本馆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第十一条
本馆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