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组织法 (民国110年)
← | 国防部组织法 (民国101年) | 国防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0年5月21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5月21日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6月9日 公布于民国110年6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529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1年(2022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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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行政院为办理国防业务,特设国防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国防政策之规划、建议及执行。
- 二、国防与军事战略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 三、军队之建立及发展;国防科技与武器系统之研究及发展;建军之整合评估。
- 四、国防资源、人力与军事教育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 五、军法业务、矫正执行、国防法规与诉愿、国家赔偿、官兵权益保障之规划及执行。
- 六、国军督(监)察之规划及执行。
- 七、国防采购政策、法令、制度、计画之规划、督导、管理及执行。
- 八、本部政风业务之规划及执行。
- 九、协助灾害防救之规划及执行。
- 十、其他有关国防事务之规划、执行及监督事项。
第三条
- 本部为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得设司、室,并得视业务需要分处办事及于处、室下设科办事。
第四条
-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副部长二人,特任或上将;常务次长二人,简任第十四职等或中将。
第五条
- 本部设参谋本部,为部长之军令幕僚。
- 参谋本部指挥三军联合作战。
第六条
- 本部之次级军事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 一、政治作战局:国军政治作战事项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 二、军备局:国军军备整备事项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 三、主计局:国军主计事项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 四、军医局:国军医务及卫生勤务事项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 五、全民防卫动员署:军事动员事项之规划、核议、执行与行政院与所属机关(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全民防卫动员事项之协助。
第七条
- 本部设陆军司令部、海军司令部、空军司令部及其他军事机关;其组织以命令定之。
- 本部为执行军队指挥,得将前项军事机关及其所属部队编配参谋本部。
第八条
- 本部设宪兵指挥部及资通电军指挥部;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 本部为执行军队指挥,将前项军事机构及其所属部队编配参谋本部。
第九条
- 本部视部队任务之需要,于适当地区设地方军事法院或其分院。战时得授权地方军事法院,于特定部队设临时法庭。
- 本部视部队任务之需要,于适当地区设高等军事法院或其分院。战时得授权高等军事法院,于作战区设临时法庭。
- 本部于中央政府所在地,设最高军事法院。战时得授权最高军事法院,于战区设临时法庭。
- 本部于各级军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检察署。
- 前四项之各级军事法院及分院、各级军事检察署,其组织以命令定之。
第十条
- 本部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阶)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其中文职人员之任用,不得少于预算员额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