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组织条例
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91年1月15日(非现行条文) 2002年1月15日 2002年2月6日 公布于民国91年2月6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23660 号令 |
废止,国防部政治作战局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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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国防部组织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主管事项)
- 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以下简称本局)承国防部部长之命,主管国军政治作战事项。
第三条 (掌理事项)
- 本局掌理国军政治作战下列事项:
- 一、政治作战政策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 二、政战计画、教育训练、准则研发、心理辅导、福利服务、军民关系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 三、政治教育、文宣康乐、心战资讯之规划、督导、执行及官兵精神战力之蓄养。
- 四、军纪风气维护、官兵权益保障、财产申报、行政调查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 五、军机保密、安全调查、谘询部署、安全防护、保防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 六、眷村改建政策之企划及督导事项。
- 七、军事新闻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 八、其他政治作战事项。
第四条 (各单位之设置)
- 本局设下列单位,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 一、政战综合处。
- 二、文宣政教处。
- 三、军纪监察处。
- 四、保防安全处。
- 五、军眷服务处。
- 六、军事发言人室。
- 国防部得视军事需要,在本条例所定员额内,就前项单位核定酌减,或增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五条 (专业与执行机构之设置)
- 本局为遂行国军政治作战任务,得设专业机构、执行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六条 (局长、副局长之设置)
- 本局置局长一人,二级上将;副局长执行官一人,职务列中将;副局长二人,职务分列中将或少将。
第七条 (人员编制)
- 本局置处长五人,主任一人,职务列少将或上校;副处长、副主任七人至十七人,参谋主任一人,科长三人至五人,职务均列上校;参谋一百六十八人至二百三十人,职务列中校、少校、尉官、士官,其中四十八人至七十人,职务得列上校。
第八条 (主计室之设置及职权)
- 本局设主计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上校,依法办理本局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顾问之聘请与国军聘雇人员之进用)
-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聘请顾问五人至七人及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十条 (办事细则)
-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国防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