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91年1月15日(非現行條文) 2002年1月15日 2002年2月6日 公布於民國91年2月6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3660 號令 |
廢止,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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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主管事項)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本局)承國防部部長之命,主管國軍政治作戰事項。
第三條 (掌理事項)
- 本局掌理國軍政治作戰下列事項:
- 一、政治作戰政策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 二、政戰計畫、教育訓練、準則研發、心理輔導、福利服務、軍民關係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 三、政治教育、文宣康樂、心戰資訊之規劃、督導、執行及官兵精神戰力之蓄養。
- 四、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 五、軍機保密、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 六、眷村改建政策之企劃及督導事項。
- 七、軍事新聞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 八、其他政治作戰事項。
第四條 (各單位之設置)
-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 一、政戰綜合處。
- 二、文宣政教處。
- 三、軍紀監察處。
- 四、保防安全處。
- 五、軍眷服務處。
- 六、軍事發言人室。
-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五條 (專業與執行機構之設置)
- 本局為遂行國軍政治作戰任務,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六條 (局長、副局長之設置)
- 本局置局長一人,二級上將;副局長執行官一人,職務列中將;副局長二人,職務分列中將或少將。
第七條 (人員編制)
- 本局置處長五人,主任一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副處長、副主任七人至十七人,參謀主任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上校;參謀一百六十八人至二百三十人,職務列中校、少校、尉官、士官,其中四十八人至七十人,職務得列上校。
第八條 (主計室之設置及職權)
- 本局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上校,依法辦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顧問之聘請與國軍聘僱人員之進用)
-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及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十條 (辦事細則)
-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施行日)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