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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法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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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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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
日本法
,可参见
w:ja:図書館法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
大韩民国法律
,可参见
ko:도서관법 (대한민국)
、(图书馆法)
。
图书馆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0 年 1 月 4 日
制定20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 月 17 日公布
1.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00932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0 条;并自公布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 104 年 1 月 20 日
删除第19条
修正第2, 4, 5, 9至11, 14, 15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1252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4、5、9、11、14、15 条条文;删除第 19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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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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