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钓鱼台列屿争端,我国不与中国大陆合作之立场
← | 反驳日本政府对钓鱼台列屿之缪论 | 在钓鱼台列屿争端,我国不与中国大陆合作之立场 作者:中华民国外交部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2月8日 |
中华民国对钓鱼台列屿的主权主张与东海和平倡议 |
在钓鱼台列屿争端中,我不与中国大陆合作或联手之原因如下:
(一)双方主张之法律论述依据不同,难以合作:
编辑1、我方主张《开罗宣言》系回复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台列屿)为中华民国领土地位之基础法律文件。1952年《中日和约》签订后,中华民国与日本之间就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已完成主权移转的法律手续,自应包括钓岛在内。自1945年至1972年美国依据《旧金山和约》托管琉球等岛屿期间,钓鱼台列屿并非在日本统治下,亦不在任何国家名义下接受统治,故美军托管亦无主权上意义。而我人民尤其是渔民,经常使用该岛,没有受到干扰,加上美军依据《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协防台海,使我国没有与美国交涉的必要。
2、中国大陆立场系淡化《开罗宣言》,避免提及中华民国乙词,且否定《旧金山和约》与1952年《中日和约》。然《日“中”建交公报》及《日“中”友好和平条约》并未提及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主权移转之法律手续,使其主张之法理依据不足。中国大陆并认为琉球由美军托管为非法,应归还日本。
3、综上,双方对《旧金山和约》和1952年《中日和约》之立场泾渭分明,各自之国际法论述且已分别在国际社会公告周知,基于“禁反言”原则,双方无法就此节合作。
(二)双方解决争议之构想不同,难以进行合作:
编辑1、马总统于2012年8月发表“东海和平倡议”,我方立场为对于钓鱼台列屿争端应采取谈判(协商)、调解(斡旋)、仲裁或诉讼等和平方式解决。
2、中国大陆迄今对我“东海和平倡议”无正面回应,亦反对交付国际法院解决,更未提出和平解决之具体构想。中国大陆更曾分别与印度、苏联、越南等国发生五次领土战争。双方在解决争端之构想不同,因此难以合作。
(三)中国大陆不承认我具统治权,我国无法与中国大陆协商:
编辑我国立场为钓鱼台列屿是台湾附属岛屿,是中华民国固有领土,中国大陆必须不否认中华民国政府具有统治权的事实,不排除两岸以平等地位参与涉及钓鱼台列屿争端之解决方法,否则双方将很难合作解决钓鱼台问题。
(四)中国大陆介入之举动影响台日渔业会谈,我方难与之合作:
编辑我国提出“东海和平倡议”,愿意“以对话取代对抗”、“以协商搁置争议”的方式,与日本先行透过渔业会谈,先解决渔业争议,以维护渔民权利。中国大陆方面则曾明白表示反对台日渔业会谈触及任何涉及双方主权议题,干扰我与日方间之会谈。
(五)两岸合作须顾及东亚区域平衡及国际关切:
编辑我国处于东亚第一岛链中重要位置,而中国大陆近年来全力发展海、空军力量,亟欲突破第一岛链,长期以来,我国与美、日在政治、经济及国防方面均具高度共同利益,倘两岸间就本案贸然合作,美、日及其他邻邦均将严重关切,并影响我与美、日之双边合作关系及东亚区域之政治与军事平衡,尤宜审慎。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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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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