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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营民营及专用铁路监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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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公营民营铁路监督规则
地方营民营及专用铁路监督实施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交通部命令
地方营民营及专用铁路监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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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四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交通部(48)交参字第 3130 号令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五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交通部(58)交参字第 5805-1032 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六十八年十月十六日
交通部(68)交路字第 22889 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交通部(89)交路发字第 8967 号令修正发布第 18、23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116号令
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42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地方营、民营及专用铁路监督实施办法;新名称:地方营民营及专用铁路监督实施办法)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
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29700041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51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交通部交路监(一)字第10497000511号令修正发布第 3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二月三日
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127900025号令修正发布第 1、20、21、24、31、39~42、44、46、47、48、50 条条文;增订第 46-1 条条文;删除第 26、27、43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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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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