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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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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公營民營鐵路監督規則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沿革
制定机关:
中華民國交通部命令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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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交通部(48)交參字第 3130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交通部(58)交參字第 5805-1032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十六日
交通部(68)交路字第 22889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交通部(89)交路發字第 89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116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新名稱: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
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2970004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交通部交路監(一)字第10497000511號令修正發布第 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三日
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127900025號令修正發布第 1、20、21、24、31、39~42、44、46、47、48、50 條條文;增訂第 46-1 條條文;刪除第 26、27、4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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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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