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外交领事人员讲习所组织条例 (民国60年)

外交部外交领事人员讲习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60年4月30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60年(1971年)4月30日
中华民国60年(1971年)5月10日
公布于民国60年5月10日
总统(60)台统(一)义字第 811 号令
外交部外交领事人员讲习所组织条例 (民国63年)

中华民国 60 年 4 月 30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60 年 5 月 10 日公布1.总统(60)台统(一)义字第 811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63 年 12 月 6 日 修正第2至4, 6条
删除第8条
中华民国 63 年 12 月 19 日公布2.总统(63)台统(一)义字第 5740 号令修正公布第 2~4、6 条并删除第 8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24 日 废止11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6 月 15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4881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外交部为办理新进及在职人员实务及智能讲习事项,设外交领事人员讲习所。

第二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综理所务;副所长一人,襄理所务,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三条

  本所置秘书一人,职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掌理文书、机要,与各单位协调、联系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四条

  本所设教务、训导、总务三组,置组长三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组员三人或四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二人至四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书记五人至九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各承长官之命,分掌各项事务。

第五条

  本所置兼任讲座及专任讲座,由本所报请外交部核准后聘用,其聘期以聘约定之。

第六条

  本所置会计员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七条

  本所人事管理业务,由外交部人事处兼理之。

第八条

  第二条至第四条及第六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员工训练、一般行政管理、文书、打字、事务、会计、统计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外交部得视事实需要,核定由本所办理外交领事人员眷属及其他各项讲习。

第十条

  本所讲习计画及各项章则,由所拟订,呈请外交部核定实施。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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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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