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外交领事人员讲习所组织条例 (民国60年)
外交部外交领事人员讲习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60年4月30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60年(1971年)4月30日 中华民国60年(1971年)5月10日 公布于民国60年5月10日 总统(60)台统(一)义字第 811 号令 |
外交部外交领事人员讲习所组织条例 (民国63年) |
|
第一条
- 外交部为办理新进及在职人员实务及智能讲习事项,设外交领事人员讲习所。
第二条
- 本所置所长一人,综理所务;副所长一人,襄理所务,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三条
- 本所置秘书一人,职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掌理文书、机要,与各单位协调、联系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四条
- 本所设教务、训导、总务三组,置组长三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组员三人或四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二人至四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书记五人至九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各承长官之命,分掌各项事务。
第五条
- 本所置兼任讲座及专任讲座,由本所报请外交部核准后聘用,其聘期以聘约定之。
第六条
- 本所置会计员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七条
- 本所人事管理业务,由外交部人事处兼理之。
第八条
- 第二条至第四条及第六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员工训练、一般行政管理、文书、打字、事务、会计、统计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 外交部得视事实需要,核定由本所办理外交领事人员眷属及其他各项讲习。
第十条
- 本所讲习计画及各项章则,由所拟订,呈请外交部核定实施。
第十一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